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湘0523民初1048号
本案基本案情:
原告魏X,男,2003年10月出生,湖南省邵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湖南XX律师
被告顾X,男,1996年12月出生,江苏省太仓市人
原告魏X与被告顾X于2023年3月经第三人吴X介绍认识,此后双方开始交往,被告提议原告贷款买车出租,赚取出租费用。原告认为在江苏太仓出租豪车有利可图,因此答应被告,并在2003年3月19日,通过吴X转账15000元给被告作为车辆首付款,被告同时要求原告贷款150000元作为购买车辆的余款。2023年4月11日,原告回湖南让自己母亲贷款150000元,在贷款到账后,原告再次通过第三人将150000元转给被告,可被告收到150000元购车款后,没有交付车辆给原告,一直拖延到2023年7月,原告无奈,于是要求被告退款,2023年10月10日和11月4日,被告分两次退款10000元,剩余购车款则表示无钱可还。2023年11月23日,原告在索要无果后报警求助,后被告在当地派出所给原告出具欠条,约定2024年2月22日到期还本,如果到期不还,则欠款人负担原告所有诉讼费和律师费。然而,欠款到期后被告仍然没有还款,原告因此起诉。
办案过程:
原告在2024年没有收到被告还款后,便委托亲戚在网上咨询,本律师予以回复,并及时联系了咨询人原告亲戚。原告亲戚非常慷慨,第二天即协助原告办理委托手续,考虑到欠条上约定了管辖法院是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因此该案只能在邵阳起诉,不能去江苏太仓市法院立案。本律师于是网上立案,2024年4月12日,邵阳县法院立案受理,因为开庭传票无法送达,于是公告送达开庭传票,2024年6月25日,该案在邵阳县法院缺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判决结果:
限被告顾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魏X欠款150000元及本案律师费用4000元。如果未按照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38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顾X承担。
律师观点:本案是因为汽车买卖合同纠纷引起,基础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原告与被告达成车辆买卖意向,原告支付给被告相应款项,事后被告未能向原告提供车辆,经双方协商结算,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给原告出具欠条,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欠条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经原告催收未履行偿还义务,构成违约,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反驳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因双方在欠条上有约定,本案原告维权律师费用4000元,由被告承担,因此人民法院 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判员 李海滨
二0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