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温X与江X离婚纠纷一案
(20XX)XX民一初字第004XX号
温X与江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X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X及委托代理人张俊华、XXX,被告江X及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温X与江X于20XX年经人介绍相识,20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20XX年XX月XX日婚生一子,取名温XX.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好,常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20XX年XX月XX日,温X诉讼来院,要求离婚,江X也认为和好无望,表示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温X提出离婚,江X表示同意。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本院对温X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四十六条及《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如下:
一、准予温X与江X离婚;
二、婚生子温XX由温X抚养,江X自本判决生效之!
起每月支付抚养费XXXX元,至温XX独立生活时止,由江X月支付温X;
三、江X每月探视温XX两次,温X予以协助;
四、位于合肥市XXX区房屋一套归温X所有,温X支付江X房屋补偿款XXX万元;该房屋尚欠贷款由温X偿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温X、江X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江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XX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五年XX月XX日书记员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