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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粤5281民初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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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催讨货款,能否主张夫妻二人共同清偿?

双方:

原告方:某泰商行

被告方:陈某、魏X

律师代理方向:

某泰商行(原告方)

基本案情:

原告经营纺织品销售生意,二被告为夫妻关系,共同经营纺织生意,原告系二被告的供货商。自2022年7月份起,二被告便多次在原告处购买纺织品,三人共同创建微信群聊用于洽谈交易标的的规格、数量和价格。2022年11月1日下午,经对账,陈某在《对账表》上签名确认截止至2022年10月31日尚拖欠原告货款94649元。后二被告均有对该债务进行偿还,但时至今日尚拖欠原告货款58283元,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一次性付还剩余货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办案思路: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二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任何书面买卖合同,这对于原告主张欠款是十分不利的,为此,潘炯律师提供了《对账表》、微信群聊聊天截图、《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证明二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布料买卖合同关系,该笔债务确为陈某、魏X的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虽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但二被告未及时付还货款,已构成违约,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潘炯律师同时为原告向二被告主张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最终,法院采纳了上述意见,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也对逾期付款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货款58283元即逾期付款损失。


  • 2024-05-30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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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炯律师,潮汕专职律师,现为广东榕岭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市仲裁委调解员、街道办事处调解员,拥有丰富的沟通经验,年均办案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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