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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双方:

原告方:陈X、赖X

被告方:揭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揭阳某发展有限公司

律师代理方向:

陈X、赖X(原告方)

基本案情:

原告陈X、赖X系夫妻关系,2017年6月20日,二原告与被告二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房屋。2017 年9月26日,原告一向被告二支付 247000元购买某房屋负一层停车位使用权。2019年12月25日,该停车位交付原告使用。2023年1月,二原告因新XX使用需要,需在停车位安装充电桩,但二被告却拒不出具《同意在某房屋负一层停车位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的证明。为此,原告与二被告多次展开沟通,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出具《同意在某房屋负一层停车位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的证明。

办案思路:

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因物业服务公司拒绝为业主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充电桩证明所引发。新XX对于保障能源安全、节能减排有重要意义,而新XX的推广,也需要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的支持。我方作为原告方律师,认为物业服务公司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有义务为二原告使用其车位与新XX提供便利,配合业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协助安装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同时,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文件,也均有要求物业单位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至于小区是否符合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并非本案审查焦点,在物业公司出具相应证明后,自有专业机构到小区考察,故二被告应配合出具《同意在某房屋负一层停车位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的证明。

最终,法院采纳了上述意见,认为某物业公司仅以小区不具备加装充电桩条件为由,不同意配合二原告在案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理由不成立,也对二原告主张要求某物业公司为其出具《同意在某房屋负一层停车位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的证明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判被告揭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陈X、赖X出具同意其在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某房屋负一层停车位上安装新XX充电桩的证明。


  • 2024-04-18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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