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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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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证据角度出发,根公安局收集的证据并不全面,辩护人主动找出证据中的瑕疵,包括:物证包装袋并没有找到,在案也没有上下游犯罪嫌疑人以及买家的口供,证据链不完整。其次,从贩卖毒品罪构成要件出发,通过客观行为可以印证犯罪嫌疑人主官缺乏犯罪故意。最终,犯罪嫌疑人被释放。

案件详情

代某诈骗案

案件基本情况:

黄X与代某均是夹江县居民,两人系同学、朋友关系。2020年,黄X为了向他人骗取财物,虚构其在峨眉做矿石生意、做燃油生意、修建加油站。在黄X诈骗他人的过程中,为了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代某按照黄X的要求,在网上制作了一份《四川省商务厅关于新建加油站规划确认的批复》的公文,并购买印文为“四川省商务厅”的假印章加盖在打印出来的公文上交给黄X,黄X使用该伪造的公文诱骗他人投资修建加油站。截止案发,共骗取他人财物1140万余元,根据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件办理过程:

律师接受家属的委托之后,首先要求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认为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对罪名提出意见侦查机关28天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代某释放回家。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全面掌握案情,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出发,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提出本案中代某主观上并没有参与诈骗的故意,其制作公文的行为目的仅是为了防止案发而不是为了诈骗。通过律师积极与检察院沟通,多次提交律师意见。

办案结果:

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3月17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代某作出酌定不起诉,代某无罪。


  • 2025-08-28
  • 犯罪嫌疑人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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