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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类型
  • (2021)川0105民初2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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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避免大额经济损失,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诉求支付**万租金以及违约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成都市青羊区XX

(2021)川0105民初2123号

案情简介

原告: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四川元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XX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区。

法定代表人:王XX,职务不详。


2016年,***公司因经营需要与陶**签订《房屋续租协议》约定,陶**将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号房屋出租给***公司用于办公使用,租期2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月租金单价为90元/平方米,租金单价2年不变,月租金8694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年*月*日,双方就继续承租签订了《房屋续租协议》,租期至****年*月*日止,在承租期间,至****年*月*日双方经对账确认,***公司尚欠陶**租金208656元,并于****年*月*日签订《协议》确认,***公司承诺于****年*月*日前支付完毕;****年*月*日,***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于****年*月*日前支付完毕欠付房屋租金252126元。然而***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且在租赁期内未按期支付租金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向陶**支付房屋租金252126元;2.***公司支付迟延给付租金的违约金15000元(按所欠租金每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付清日止);3.***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成都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陶**支付租金252126元及违约金(以252126元为基数,从****年*月*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6元,减半收取2653元,由成都XX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书 记员  李**


  • 2021-03-22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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