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湘0582民初2689号
基本案情:
原告:浙江某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某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湖南XX律师
被告:甘XX,男,1989年9月出生,住邵东市某乡某村3组
被告:张XX,女,1990年4月出生,住芷江县某镇某村岩冲组
被告甘X于2020年10月购买奥迪牌轿车未能一次性付款,与原告担保公司签订【信用卡透支担保服务合同】,让原告为被告甘X向某银行申请分期贷款,被告张X作为共同债务人签字,约定担保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后甘X又与某银行签订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贷款总额为207126元,该贷款
分36期支付,同时约定抵押登记事项,被告张X也作为共同贷款人签字,随即原告一并与某银行出具担保承渃函,承诺为甘X的贷款负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甘X在支付了30900元后,一直未付贷款,因此某银行从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共扣划保证人原告款项108759元,原告在2023年9月多次催讨被告支付垫付款,但被告未予以回复,因此成讼。
办案过程:原告立案后随即委托本律师出庭,被告未到庭,原告提交了担保服务合同,被告甘X与银行签订的【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及抵押合同】,【担保承诺函】,某银行出具的代偿证明,违约金计算清单,车辆登记证书等证据,证明原告代为承担银行贷款的事实,车辆过户登记在被告名下的事实,原告为保证人的事实。2024年5月11日立案受理,2024年6月13日开庭审理,2024年6月26日做出判决。
办案结果:限被告甘X、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担保公司支付代偿款108759元及违约金10144元,如被告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观点: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信用卡透支担保服务合同,原告为被告贷款买车提供担保服务,原告作为保证人,在被告逾期未还款的情况下,某银行依据原告担保承诺函扣划被告应该支付的款项,原告系履行保证人责任。同时被告甘X又与某银行签订车辆抵押合同,办理了车辆抵押手续,依据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力。故原告在代偿金额范围内享有对抵押车辆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原告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应该得到支持。
审判员 黄雁
二0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