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婚姻家庭
  • (2024)粤5281民初1167号
婚姻家庭
潘炯律师 当前活跃
广东榕岭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1.3万+
    服务人数
  • 999+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案件详情

双方:

原告方:郑X

被告方:陈X

律师代理方向:

郑X(原告方)

基本案情:

原、被告2021年经人介绍认识谈婚,2021年11月23日双方在普宁市某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于2022年8月1日生育一男孩(未命名及入户)。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一直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2022年12月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该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

办案思路:

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谈婚并登记结婚且生育一子,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一直未能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且之后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在此过程中,律师就双方当事人意愿,协助法院促成调解,双方争执焦点主要在孩子方面,经多次协商,被告最终答应由原告郑X直接抚养孩子,原告也愿意自行负担抚养费。同时,双方也就孩子名字进行了约定,约定婚生男孩跟随原告姓郑,名字由原告自行决定,案件圆满结束,以调解结案。

调解结果:

一、原告郑X与被告陈X离婚。

二、婚生男孩(2022年8月1日出生、未命名及入户)由原告郑X直接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陈X同意男孩跟随原告姓郑,名字由原告自行决定。

三、被告陈X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对原告郑X抚养的男孩每个月行使探望权一次。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由原、被告自行协商,被告行使探望权时应提前通知原告,原告应负协助义务。


  • 2024-03-26
  • 原告
  • 达成调解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潘炯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潘炯律师
5.0分服务:1.3万+人服务天数:999
潘炯律师
14452202****8631 执业认证
  • 广东榕岭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房产纠纷 法律顾问
  • 揭阳市榕城区东升街道建阳路和新河路交汇处和馨苑5号铺及1-5号铺P层
潘炯律师,潮汕专职律师,现为广东榕岭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市仲裁委调解员、街道办事处调解员,拥有丰富的沟通经验,年均办案百...
  • 166 0666 6753
  • 16606666753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