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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检察院不起诉

  • 刑事辩护
  • 济历下检刑不诉[2023]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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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仔细阅卷,与当事人反复沟通,向检察院提交详细的无罪辩护意见,据理力争,促成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详情

济南市历下区XX

不起诉决定书

济历下检刑不诉[2023]XX号


被不起诉人韩XX,男,1999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XXXXXXXX485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X村前街XX号,住济南市XX区XXXX小区XX号楼1单元 1702 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8月 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湘。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21年7月20日16 时许,被不起诉人韩XX驾驶车辆鲁AXXXXX来到XXXX府门口发放售楼的传单,由此引起同是做房屋销售的历下区XXXX府经理刘X的不满,刘X遂安排工作人员让韩XX离开此处,韩XX拒绝离开并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之后,韩XX驾驶车辆鲁AXXXXX行驶到济南市历下区中林路与舜华北XX向东50米处,与赶到前来欲与其争辩的刘X(女,34岁)驾驶的鲁AXXXXX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此双方发生冲突,同为XXXX府工作人员的被害人徐XX(男,34岁)在处理刘X与韩XX冲突过程中,与韩XX发生肢体冲突,双方互相抓扯,韩XX徒手殴打徐XX面部,导致徐XX受伤,经法医鉴定,徐XX右侧鼻骨及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认定韩XX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认定徐XX所受轻伤系被不起诉人韩XX造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韩XX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市历下区XX

2023年3月28日


  • 2023-03-28
  • 被告
  • 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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