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十年前,小X的妈妈再婚了。结婚后,继父便带着继兄跟妈妈一起居住在小X姥姥的房子里。而小X却出于上学的需要一直跟亲生父亲住在一起,由亲生父亲扶养,没有跟继父共同生活。
小X姥姥年事已高,临终前立下遗嘱把房子留给小X继承。姥姥去世后,小X便按照遗嘱继承了房屋,并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十年后,小X的妈妈也病逝了。小X想要回自己的房子,继父却不愿意了,他认为房子并不是小X的个人财产,而应该是家庭共同财产。他和儿子也有份,小X无权要回房子。真的是这样吗?
案件焦点:
房子是否属于小X的个人财产?继父XX是否有权占有房子?
判决结果:
小X根据姥姥的遗嘱继承了房屋,后房屋登记至小X名下,故可以认定小X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而继父未能举证证明继父与小X之间形成了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且即便小X对继父负有赡养义务,该赡养义务的形式也不一定局限于对房屋的占有使用。
最终法院判令继父腾退返还房屋,并按照每月4000元标准给付小X自妈妈去世之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律师解读:
本案中,房屋已经登记至小X名下,小X作为权利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房屋,继父无证据证明其占有使用小X房屋系有权占有,其相关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关于房屋占有使用费,因继父XX无权占有使用房屋确会造成小X损失,且小X主张的时间及金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赡养义务的形式,不一定局限于房屋的占有使用,亦可采取探望陪伴、支付赡养费等方式,若继父认为继父与小X形成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小X有义务赡养继父,可另案主张相关权利。
案件总结:
小X的妈妈再婚后,继父便带着继兄住在小X姥姥的房子里。小X姥姥立下遗嘱把房子留给小X继承。姥姥去世后,小X便按照遗嘱继承了房屋,并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小X的妈妈病逝后,小X想拿回自己的房子,遭到继父拒绝。继父XX一直占用着小X的房子,最终法院判令继父腾退返还房屋,并按照每月4000元标准给付小X自妈妈去世之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