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津 03 民终 37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上海XX律师,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 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4)津 0116 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