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X走私冻品一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23日间,被告人杨X1受他人指使让其运载并搬运冻品后,联系被告人郑X雇请运载车辆,被告人郑X即联系到被告人杨X2,并让其提供场地及运输车辆,并通知被告人杨X1。后被告人杨X1雇请被告人黄X驾驶苏DXXXX号牌货车,运载22.7475吨冻品,连同雇请其他人员运载的19.3914吨冻品,共计42.1389吨冻猪耳、冻熟猪肚等冻品,运载至被告人杨X2经营的物流公司,由被告人郑X指使的被告人欧X联系被告人周X、方X等人到现场搬运、分装到被告人杨X2雇请的赣AFXXXX、赣AXXXX号牌等货车上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查,上述42.1389吨冻品中有22.7775吨属禁止从动物疫区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包含被告人黄X运载的18.4275吨。
办案经过:欧X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3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8月3日被批准逮捕,2023年9月1日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移送龙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9月28日,因走私案件需由市检统一管辖,被移送到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10月2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2023年12月20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采纳本律师的意见,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改定性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故改变管辖,将案件又移送回龙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2月27日,龙海区人民检察院采纳本律师的意见,认定欧X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系从犯、初犯,犯罪未遂、有坦白情节,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于当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3月7日,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欧X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结果:2024年5月23日,龙海区人民法院认定欧X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系从犯、初犯,犯罪未遂、有坦白情节和认罪认罚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审判人员:审判长:陈XX,人民陪审员:方XX,人民陪审员:沈XX
裁判日期: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