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刑事辩护
  • (2024)闽0681刑初202号
刑事辩护
卢潮鑫律师 在线
福建尚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改变定性,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改定性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并认定从犯、初犯、犯罪未遂、坦白情节,且最终判处缓刑,当事人免受牢狱之灾

案件详情

欧X走私冻品一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23日间,被告人杨X1受他人指使让其运载并搬运冻品后,联系被告人郑X雇请运载车辆,被告人郑X即联系到被告人杨X2,并让其提供场地及运输车辆,并通知被告人杨X1。后被告人杨X1雇请被告人黄X驾驶苏DXXXX号牌货车,运载22.7475吨冻品,连同雇请其他人员运载的19.3914吨冻品,共计42.1389吨冻猪耳、冻熟猪肚等冻品,运载至被告人杨X2经营的物流公司,由被告人郑X指使的被告人欧X联系被告人周X、方X等人到现场搬运、分装到被告人杨X2雇请的赣AFXXXX、赣AXXXX号牌等货车上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查,上述42.1389吨冻品中有22.7775吨属禁止从动物疫区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包含被告人黄X运载的18.4275吨。

办案经过:欧X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3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8月3日被批准逮捕,2023年9月1日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被移送龙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9月28日,因走私案件需由市检统一管辖,被移送到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10月2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2023年12月20日漳州市人民检察院采纳本律师的意见,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改定性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故改变管辖,将案件又移送回龙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4年2月27日,龙海区人民检察院采纳本律师的意见,认定欧X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系从犯、初犯,犯罪未遂、有坦白情节,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于当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3月7日,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欧X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结果:2024年5月23日,龙海区人民法院认定欧X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系从犯、初犯,犯罪未遂、有坦白情节和认罪认罚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审判人员:审判长:陈XX,人民陪审员:方XX,人民陪审员:沈XX

裁判日期:2024年5月23日


  • 2024-05-23
  • 被告人
  • 缓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卢潮鑫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卢潮鑫律师
5.0分热情执业:4年
卢潮鑫律师
13502202****8393 执业认证
  • 福建尚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建设工程纠纷 刑事辩护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宜兰路9号康利金融大厦16楼
卢潮鑫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刑法学研究生、企业合规师 本硕研读法学七年,具备良好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专业的法律执业...
  • 133 0696 4574
  • lcx22448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