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刑事辩护
  • (2022)闽刑终91号
刑事辩护
卢潮鑫律师 在线
福建尚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二审上诉后增加认定了自首情节,将刑期从十年六个月降低为八年。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2015年,被告人康X因在海上购买走私成品油,结识了走私境外成品油销售的“中巴”团伙的蔡X,此后康X长期向蔡X购油、加油,并统一组织其他渔船找蔡X走私成品油团伙购油加油,从中获取一定好处。当同行渔船或其他渔船有加油需求时,由被告人康X与蔡X联系确定价格后,康X将渔船所在的海域位置、加油数量、联系方式等信息发送给蔡X,蔡X安排“中巴”渔船到达指定海域向指定渔船过驳走私成品油。被告人康X项买油渔船收取购油款后,通过康X及其妻子名下的银行账户,向购油款转账至蔡X指定的蔡X1、蔡X2、邱X1、蔡X3、邱X2等收款账户。现已查明,2015年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康X共向蔡X团伙转账购油款共计人民币147XXXX6730元。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偷逃应缴税款共计XXX.68元。2020年9月1日早上,办案民警前往被告人康X住处欲抓捕康X,因康X不在现场,遂电话联系康X。康X欺骗公安人员,谎称自己在漳州市医院。经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查证康X真实位置后,于当日8时30分在龙海市XX镇XX村XX号门外将康XX抓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康X仅有坦白情节,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

办案经过:一审阶段本律师未介入,2021年12月16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康X的妻子委托本律师作为康X的二审辩护人,本律师以康X系事先与海关办公人员约定投案时间、能逃而不逃的情况下被抓获,属于典型“确已准备去投案,被公安机关捕获的”的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康X到案后如实供述收购走私成品油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大幅减轻处罚为由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本律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证人黄X制作询问笔录,以核实康X是否确已准备投案,是否有投案自首的意愿。后二审法院听取本律师的意见,依法核实了以下证据:1、证人黄X证明:2020年9月1日早上7时许,证人黄X到康X家中,康交代其帮忙照顾在漳州住院的他母亲,并说他要去跟海关办案人员见面。2020年9月1日7时许,厦门海关缉私局办案民警电话联系康X,告知其涉嫌成品油违法犯罪,希望其主动配合调查。2、厦门海关缉私局出具《关于康X到案情况的补充说明》证明:2020年9月1日7时许,办案民警电话联系康X,告知其涉嫌成品油违法犯罪,希望其主动配合调查,康X称由于其母亲在住院治疗,等安排好相关事宜后会于当日下午前往海关投案说明情况,民警处于人性化执法考虑同意了康X当天下午前往接受调查的请求。

案件结果:2022年10月27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康X有自首情节,作出判决:1、维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刑初4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康X定罪部分。2、撤销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2刑初49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康X量刑部分的判决;3、上诉人康X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

审判人员:审判长吴XX、审判员危胜频、审判员邱XX

裁判日期:2022年10月27日

  • 2022-10-27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少刑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卢潮鑫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卢潮鑫律师
5.0分热情执业:4年
卢潮鑫律师
13502202****8393 执业认证
  • 福建尚坤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合同事务 建设工程纠纷 刑事辩护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宜兰路9号康利金融大厦16楼
卢潮鑫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刑法学研究生、企业合规师 本硕研读法学七年,具备良好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专业的法律执业...
  • 133 0696 4574
  • lcx22448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