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诉山海关区XX公司及山海关区XXX局租赁合同纠纷案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2022)冀0303民初414号
案情简介
原告: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住所地,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XX公司,住所地,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XXXXX局,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关城西XX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诉讼请求:
1、按照2010年6月20日签订的租房协议第六条约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15年资产评估报告评估金额约为49万元(以评估报告实际为准),按协议约定两倍赔偿,利息自2015年7月8日起至本息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2、被告退还原告2015年至2020年的房租共计10万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2010年6月20日签订租房协议,协议期限为15年。2015年因被告原因导致乙方无法继续经营,双方2015年7月8日签订协议约定,对乙方现有资产进行评估,对评估公司评估结果按原合同对乙方进行补偿,乙方必须保证在甲方没有补偿以前保持浴池与进行评估时的各项设备设施完备,乙方多年来一直遵守协议约定,看守各项设施设备,并每年都缴纳房租,但应有的补偿通过多年讨要一直没有得到。因此,原告诉至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办案经过
周律师在收到被告XXX局的委托后,积极到人民法院调取原告起诉的证据材料,并先后四次对案涉房屋进行实地走访。虽然XX公司因个人问题导致公章失管,原告提交的所有材料上XX公司的公章均为真实公章,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周律师经过认真的审核,发现原告证据中存在多处伪造证据的情形。最后,原告因自知理亏而主动撤诉。
案件结果
原告主动撤诉,且再未提起该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