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辽0105民初1086号
原告:王X,女,199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X,系辽宁XX律师。
被告:陈XX,男,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
原告王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X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0年5月20日在法库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系初婚,无子女。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此后一直吵闹不断。现双方已经积怨太深,无法调和,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现已分居没有继续生活下去的可能。故为原告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望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准予离婚。
被告陈XX辩称:同意离婚,但财产分割不同意。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X与被告陈XX自愿离婚;
二、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三、原告王X银行存款及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归原告所有、被告陈XX银行存款及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归被告所有;
四、坐落于沈阳市xx区xxx街xxx号房屋(建筑面积40.47平方米,王X单独所有)归被告陈XX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陈XX承担;
五、辽Axxxxx 本田归被告陈XX所有;
六、被告陈XX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X财产折价款35000元;
七、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陈XX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总结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 王X
被告: 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案件基本事实:
原被告双方系夫妻关系,双方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在法库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系初婚,无子女。
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 可,但此后一直吵闹不断。
现双方已经积怨太深,无法调和,双 方感情确已破裂 ,现已分居没有继续生活下去的可能。
主要诉讼请求:
1. 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 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裁判结果:
双方经过开庭达成调解:
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 35000 元。 剩余房产、汽车 ,债权归男方所有。
办案过程:
律师在接到委托后,根据原告提供的线索,到银行调取了被 告的银行流水(包括房贷还款流水、工资卡流水)、到车管所调取了被告名下车辆信息。并根据该信息推算了被告名下汽车的型 号、年份。并通过多方评估最终确认了车辆的估值。
庭审过程中 被告对车辆的估值予以认可。双方在庭上因为金额未达成一致, 未进行当庭调解。
庭后原告因为急于摆脱关系,尽管律师一再提 示走等法院判决在同样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更 高的经济收益 。
但委托人依然选择妥协, 同意接受被告仅支付 3.5 万的方案, 与其到法院签署调解书。
律师观点:
根据已掌握的证据,本案判罚金额预估在 5-7 万元。然而离 婚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经济纠纷。很多普通家庭由于财产相对 较少,进行离婚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尽快结束婚姻关系。
往往急于 离婚的一方愿意在财产方面进行让步。离婚纠纷的胜败不能单纯 已经济利益最大化作为诉讼胜败的评判标准。
另外在离婚纠纷的谈判中,沟通和协商是关键。双方需要坦 诚地交流各自的想法和诉求,倾听对方的意见和建议。
通过不断 的沟通和协商,逐步缩小分歧,达成共识。同时,谈判也需要一 定的灵活性。双方不能固执己见,要在一定范围内做出让步和妥 协, 以推动谈判的顺利进行。
声明:叶XX为单治律师团队成员,辽宁XX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