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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辩护
  • (2023)闽0681刑初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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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一人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律师介入快速取保候审,并最终获判缓刑

案件详情

严X故意伤害罪

案情简介:2022年8月7日10时许,被告人宫X1、严X、宫X2等人在漳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颜厝镇龙江南XX拆迁工地,因拆迁问题与被告人洪X1、洪X2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宫X1、严X、宫X2共同殴打洪X1、洪X2致伤。经漳州市公安局龙海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洪X1的损伤程度为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洪X2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宫X1、严X均于2022年10月2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宫X2于2023年2月1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办案经过:严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于2023年2月10日变更为刑事拘留,2023年2月25日被逮捕,2023年3月22日严X的家属委托本律师介入案件,2023年3月31日龙海区人民检察院采纳本律师的意见,认定严X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于当日被取保候审。

案件结果:2023年6月6日,龙海区人民法院认定严X犯故意伤害罪,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情节,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谅解,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审判人员:审判员郭XX

裁判日期:2023年6月6日


  • 2023-06-06
  • 被告人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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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潮鑫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本科、刑法学研究生、企业合规师 本硕研读法学七年,具备良好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专业的法律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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