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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资生意失败,还能以借款为由起诉投资介绍人?

  • 合同事务
  • (2023)粤5203民初2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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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双方:

原告方:蔡X

被告方:杨X、林X

律师代理方向:

杨X、林X(被告方)

基本案情:

原告与杨X系朋友关系,自2023年4月4日起,原告多次向杨X询问是否有赚钱的生意可以投资,杨X表示其听说案外人邱X倒是有一门生意可投资,在了解投资模式后,原告及被告均加入到邱X的投资生意中,因投资存在流水往来,经统计,截至2023年8月16日,原告陆续通过支付宝、银行向杨X转账XXX.74 元,而杨X转账XXX元给原告。后因资金链出现问题,二人资金均被邱X卷走,原告却以被告向其借款为由要求杨X还款,同时,原告起诉杨X的丈夫林X,认为林X也应当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思路: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以其与杨X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为由要求杨X返还借款,我方在接受被告委托后,整理了双方以及杨X与邱X之间的交易流水,并向法院提供杨X与原告之间有关交易的全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此证明杨X与原告之间系合作关系,并非民间借贷关系;且原告多次向杨X询问是否有赚钱的生意可以投资,在杨X每次回复是何生意和投资款项多少后,原告才转账给杨X,足以证明原告和杨X之间并不达成借款合意,无法证明原告和杨X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同时,林X自始至终未曾参与到杨X的个人投资活动中,即使法院将该笔款项认定为借款,该笔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林X与本案无关。最终,法院采纳了上述意见,认为原告和杨X之间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故原告请求杨X支付借款XXX.74元及逾期利息,依据不足,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蔡X的全部诉讼请求。


  • 2024-01-22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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