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2022年12月17日,申请人受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指派,进入案涉工士担任钢结构安装工,工资为350元/天。被申请人浙江XX公司系案涉项目的总承包单位,购买了项目工伤保险,其将该项目钢结构项目分包至宁波XX公司,2022年8月22日,上海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项目工程安装劳务承包协议》,承包了该项目钢结构工程的劳务工程。申请人于2023年3月10日在项目工作中受伤。
裁决结果:本委主持下,依据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庞XX与被申请人上海XX公司、浙江XX公司解除工伤保险关系。
二、申请人庞XX已参加工伤保险,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共同配合办理申报手续,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给申请人庞XX,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支付给被申请人一上海XX公司。被申请人一上海XX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前支付申请人庞X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39928元。以上款项打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卡中(账户名:庞XX,银行卡卡号:XXX7,开户行:中国XX)。
三、如申请人庞XX于2024年4月4日前无法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被申请人一上海XX公司应于2024年4月4日前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 146072元。
四、两被申请人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庞XX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且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其他权利,双方之间言明无任何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