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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庭
  • (2021)京01民终11010号
婚姻家庭
杨志峥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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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该房屋系父亲向其所在单位购置的房改房,由父亲购买且登记在父亲名下,属于父亲夫妇的遗产。大哥的出资,属于债权权利,不能改变房屋的物权。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陈XX妻俩共生育有大X、二X、小弟三个子女。父母先后去世,留下了两套房改房屋,没有留遗嘱。

二X和小弟本以为房子应该由三个子女平分,谁知道大X却突然声称父亲房改购房时的购房款全部由自己出资支付,两套房子都应该由自己继承。

但二X认为,房改房登记在父亲名下,父母去世之前从未约定过涉案房屋归大X所有,大X主张房屋由其出资购买没有事实依据。

兄妹三人数次沟通都未能达成一致,最终,二X和小弟不得不选择起诉大X,以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焦点:

两套房屋属于父母的遗产还是属于大X的财产?


判决结果:

根据查明的事实,房屋系父亲购置的房改房,该房屋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上载明房屋所有权人为父亲,又因该房屋系父亲与母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属其二人夫妻共同财产。

在父母二人均未遗留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房产份额应由二X、大X、小弟分割继承。考虑到大X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故遗产分割时对其予以多分。

最终判决大X享有房屋40%的份额,二X、小弟各自享有30%的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原《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律师解读:

根据我国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单位将原公房通过优惠的形式出售给已经承租或使用该房屋的职工,职工对其享有部分产权或者全部产权。因此,房改房具有出售对象特殊性、房屋价格特殊性,是对单位职工的一项福利优惠政策。

本案中,该房屋系父亲向其所在单位购置的房改房,由父亲购买且登记在父亲名下,属于父亲夫妇的遗产。大X的出资,属于债权权利,不能改变房屋的物权。鉴于大X对于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予以多分遗产。


案件总结:

陈XX妻俩共有三个子女,两套房改房屋,没有留遗嘱。大X认为房改的购房款由自己出资,房子应属自己的个人财产。其实,房改房具有特殊性,由父亲购买且登记在父亲名下,属于遗产。

大X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多分,但二X和小弟也是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最终法院判决大X享有房屋40%的份额,二X、小弟各自享有30%的份额。


  • 2022-01-19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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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志峥 专注遗产继承家事服务15年 擅长领域:遗产继承、家庭财产分割、遗嘱纠纷、遗产诉讼、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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