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四十多年前,艾XX与艾XX组成了再婚家庭。艾XX带来了长子艾XX,艾XX带来了次子艾XX。
多年来,艾XX一直承担着赡养父母的主要责任,于是艾XX与艾XX在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将两人所住的1号房屋留给艾XX继承。
艾XX去世后,艾XX本应按照公证遗嘱办理继承,但就在这时,艾XX却被查出患上了癌症,时日无多。为了给妻子留个保障,艾XX也立了一份遗嘱,将自己所能继承的1号房屋和两人婚后购买的2号房屋,都交给妻子刘XX继承。
不久后,艾XX去世,艾XX也随后去世了。刘XX正要按照遗嘱办理继承,自己的小叔子艾XX却跳了出来,质疑艾XX遗嘱的真实性,想要在两套房子中分一杯羹。
丈夫才去世没多久,刘XX就被小叔子告上法庭。她能拿回自己应得的房产吗?
案件焦点:
艾XX的遗嘱是否有效?
判决结果:
经查,艾XX在去世前立有遗嘱,主要内容为:“2号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全部赠与和交付我爱人刘XX。1号房产系爸爸(艾XX)、妈妈(艾XX)通过公证遗嘱确定,由我继承。将我能继承的部分,由我妻子刘XX来继承。”
最终,法院判决艾XX的遗产应按遗嘱由刘XX继承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律师解读:
自书遗嘱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刘XX提交的艾XX所写遗嘱,形式上符合法律关于自书遗嘱的相关规定,同时刘XX提交了视频证明遗嘱确系遗嘱人艾XX本人所写。
艾XX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佐证,亦不申请笔迹鉴定,故法院对刘XX提交的遗嘱予以采信。
案件总结:
多年来,一直是艾XX在赡养父母,于是父母留下遗嘱,将两人所住的1号房屋留给艾XX继承。不料艾XX患上了癌症,临终前立遗嘱将自己所能继承的1号房屋和夫妻婚后购买的2号房屋,都交给妻子刘XX继承。
父母和艾XX去世后,小叔子艾XX质疑艾XX遗嘱的真实性,想要在两套房子中分一杯羹。好在艾XX的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而艾XX的质疑却没有证据。最终,法院判决艾XX的遗产全部由刘XX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