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2024)豫0184民初5137号
案情简介:
原告受被告雇佣,在被告处从事货物装运工作,2023 年 12 月 3 日下午,原告在装运货物的过程中,由于被告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和缺乏相应的安全作业管理规范,导致原告被货物砸伤,原告受伤后被告拨打急救电话让 120 救护车将原告接走,经诊断事故造成原告:1.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2.创伤性脑疝;3.多发性大脑挫裂伤;4.创伤性硬膜下出血;5.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6.脑室出血;7.颅骨骨折;8.肺部感染;9.肺损伤;10.胸腔积液;11.肋骨骨折;12.胸椎骨折;13.腰椎骨折;14.椎管狭窄;15.脊髓损伤;16.股骨骨折;17.真菌性泌尿道感染;18.贫血;19.下肢静脉血栓形成;20.肝功能不全;21.低蛋白血症;22. 电解质紊乱等。受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请。
案件结果:
被告公司一次性支付劳动者1,068,494.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