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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庭
  • (2021)京0108民初44009号
婚姻家庭
杨志峥律师 在线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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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展示了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公证遗嘱的重要性及其在法律上的优先地位。同时,也提醒我们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应注重证据的收集与保存,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案件详情

     在岁月的长河中,鲁XX的家庭故事波澜起伏。他与前妻朱XX的离异,再到与杨XX重组家庭,生活看似归于平静。然而,随着2000年购得的房产,在2011年登记为夫妻共有,一场遗产纷争悄然酝酿。


01案情简介:

     鲁XX与朱XX原为夫妻,育有赵XX、赵XX两名子女。1983年感情破裂离婚,于1990年与杨XX结婚,婚后未再生育子女,而在2000年鲁XX购买了房子并缴纳了购房款,2011年登记在鲁XX和杨XX名下,各占50%份额。

     2019年鲁XX去世,在去世前鲁XX留下了遗嘱(公证遗嘱),将房子自己的份额全部留给杨XX。但鲁XX的两个孩子却不认可,势必要在此房产上争一杯羹,表示到杨XX提供的遗嘱不是鲁XX的真实意愿,因为鲁XX患有包括冠心病等多重疾病,并做了开胸搭桥手术的暮年老人,心脏病频发,生命受到威胁,是在杨XX强迫的情况下立下的遗嘱。其实鲁XX的真实意愿是:“将属于我所有的那部分房屋产权全部留给我的儿女以此表示父女、父子一场之纪念”。并在2006年,委托好友寄给儿女一份遗嘱。

02案件焦点:

1. 遗嘱效力问题:杨XX提供了鲁XX的公证遗嘱,指定其继承房屋中鲁XX享有的份额。

2. 遗嘱真实性争议:赵XX、赵XX质疑遗嘱的真实性,称其非鲁XX的真实意愿。

3. 遗嘱订立时房屋权属问题:赵XX认为,在遗嘱订立时,鲁XX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遗嘱无效。

03判决结果:    

     鲁XX与杨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子,并登记在二人名下,属于鲁XX与杨XX婚之夫妻共同财产。现鲁XX已去世,其享有的房屋50%份额应当作为遗产依法进行分割。      关于继承方式,现杨XX向本院提交了公证遗嘱,该公证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赵XX、赵XX虽否认上述公证遗嘱之效力,称该遗嘱并非鲁XX之真实意思表示,系鲁XX在胁迫等压力下作出,但其并未就上述主张拿出充分举证,对赵XX、赵XX之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赵XX主张的立遗嘱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抗辩意见,结合查明的事实,鲁XX在订立遗嘱时已完成该房屋的购买,对赵XX之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属于鲁XX的50%份额归杨XX继承所有,驳回赵XX、赵XX的其他诉讼请求。

0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的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05律师解读:

1. 遗嘱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公证遗嘱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除非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否则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有效。

2. 遗嘱订立时的房屋权属:即使遗嘱订立时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完毕,但只要房屋购买手续已经完成,即视为合法财产,可以被纳入遗嘱范围。

3. 举证责任:对于遗嘱真实性存在争议的情况,提出异议的一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遗嘱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06案件总结:

     本案例展示了在处理遗产继承问题时,公证遗嘱的重要性及其在法律上的优先地位。同时,也提醒我们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应注重证据的收集与保存,以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 2024-08-07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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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志峥 专注遗产继承家事服务15年 擅长领域:遗产继承、家庭财产分割、遗嘱纠纷、遗产诉讼、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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