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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开设赌场罪 情节严重 获得缓刑

案件详情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4)鄂1122刑初1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女,1981年5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 省肇庆市高要区,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传麟东湖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8月10日被红安县公安局 刑事拘留,于2023年9月14日经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次日由红安县公安局执行,于2023年12月12日由红安县人民检 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永帅,湖北率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142XXXX10337601.

被告人张X,女,1967年5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汉族,大专文化,系红安县实验中学退休 教师,住湖北省红安县城关镇小北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 年7月7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明XX,女,1986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红安 县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8月


21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施XX,女,1975年5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红安 县新天地小区1栋1单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 年10月27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席XX,女,1969年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红安县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0月27 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柯XX,女,1980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红安县 高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9月7日被 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XX,女,1973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红安县 城关镇环城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8月24 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XX,女,1982年2月16口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红安 县城关镇北门岗东城XX私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 年10月27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XX,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北省红安县 杏花乡建苏村马西XX私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0 月27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XX,女,1967年3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红安 县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8月24 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XX,女,1970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红安县 城关镇北门岗东村林科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7月7 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鄂黄红检刑诉〔2023〕304号起诉 书指控被告人李X、张X、明XX、施XX、席XX、柯XX、 梁XX、罗XX、秦XX、杨XX、熊XX犯开设赌场罪,向本 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 本案。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助理郑灵琳出庭支持 公诉,被告人李X、张X、明XX、施XX、席XX、柯XX、 梁XX、罗XX、秦XX、杨XX、熊XX及李X的辩护人高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2月至2023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


李X、张X、明XX、施XX、席XX、柯XX、梁XX、罗X  霞、秦XX、杨XX、熊XX明知"玖城国际"(陆续更名为"金沙XX"、"XXX")为赌博软件网站平台,陆续为获得平台返利, 分别将自己在该网站的会员账号(依次为"Vicky77"、"hbz16817"、 "mc1987" 、"sy19655" 、"xsr623123" 、"khh6498" 、"1qm6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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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被告人明XX、施XX、席XX、柯XX、梁XX、 罗XX、秦XX、杨XX、熊XX主动到案;李X退还非法所得 人民币8万元,张X退还非法所得人民币6.28万元,梁XX退还 非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杨XX退还非法所得人民币3.2万元, 施XX退还非法所得人民币2.8万元,熊XX退还非法所得人民 币1.7万元,席XX退还非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张X、明XX、施XX、席四

茹、柯XX、梁XX、罗XX、秦XX、杨XX、熊XX以营利  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  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  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明XX、施XX、席XX、柯X  华、梁XX、罗XX、秦XX、杨XX、熊XX在共同犯罪中起 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

张X、明XX、施XX、席XX、柯XX、梁XX、罗XX、秦 莉英、杨XX、熊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 李X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可适用非监禁刑;建 议判处张X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可适用非监禁 刑;建议判处明XX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适 用非监禁刑;建议判处秦XX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 罚金,可适用非监禁刑;建议判处梁XX开设赌场罪拘役六个月, 并处罚金,可适用非监禁刑;建议判处施XX开设赌场罪拘役六 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非监禁刑;建议判处熊XX开设赌场罪 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非监禁刑;建议判处柯XX开设 赌场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非监禁刑;建议判处 罗XX开设赌场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非监禁刑; 建议判处杨XX开设赌场罪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非监 禁刑;建议判处席XX开设赌场罪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 用非监禁刑。

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前科劣 迹、金沙国际测试概要、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等书证;2、证人 黄XX、韩XX、秦XX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X、张X、 明XX、施XX、席XX、柯XX、梁XX、罗XX、秦XX、 杨XX、熊XX的供述与辩解;4、" okpay  "账户、投注记录、 下线会员列表截图等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X、张X、明XX、施XX、席XX、柯XX、梁XX、罗XX、秦XX、杨XX、熊XX等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 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 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 人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是从犯,可 以从轻处理,请求法庭判处非监禁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张X、明XX、施XX、席XX、

柯XX、梁XX、罗XX、秦XX、杨XX、熊XX等人以营利 为目的,在网站分别通过代理账号发展下线会员多人,接受投注, 非法获得代理佣金,其行为分别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 控成立。被告人李X、张X、明XX、施XX、席XX、柯XX、 梁XX、罗XX、秦XX、杨XX、熊XX等人自愿认罪认罚,

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 明XX、施XX、席XX、柯XX、梁XX、罗XX、秦XX、

杨XX、熊XX主动到案,系自首,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李  琪退还非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张X退还非法所得人民币6.28万  元,梁XX退还非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杨XX退还非法所得人  民币3.2万元,施XX退还非法所得人民币2.8万元,熊XX退  还非法所得人民币1.7万元,席XX退还非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明XX、施XX、席XX、柯XX、梁秋

梅、罗XX、秦XX、杨XX、熊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 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张X系 该团队的主要组织者和管理人员,是主犯,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 认为其属于从犯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适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 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李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 、被告人张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梁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 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杨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 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五、被告人施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 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六、被告人熊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 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七、被告人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 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 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八 、被告人秦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 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 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九、被告人罗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 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 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 、被告人席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 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 一 、被告人柯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 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十二、退还在案的非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2024-01-05
  • 红安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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