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可能觉得很奇怪,交通事故就交通事故,怎么还有一个参与度呢?参与度,又叫参与程度,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司法鉴定的概念,法医学上称之为交通事故与伤残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鉴定。举个例子,脊椎就存在基础疾病,发生车祸又一撞,导致脊椎受伤,造成了十级的伤残后果,这个时候就要考虑自身的基础疾病与交通事故外伤分别对于造成十级伤残后果的占比。
假设参与度是次要因素占比30%,那么也就意味着伤残赔偿金要打七折,按照当前的标准计算十级伤残就会损失53686.2元。那么有没有可能在鉴定作出了参与度的情况下法院也能全额支持伤残赔偿金呢?答案是有的,本团队有类似的案例。
一、案情简介
黄X在某日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碰到未依法登记的残疾人专用车掉头,黄X为避让紧急制动刹车导致车辆失控跌地后又与另外一辆残疾车专用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司法鉴定:黄X之四肢瘫(四肢肌力3级),构成一(壹)级伤残;伤后可酌情予休息期定残前一天、营养期 180 天、治疗期间的护理期至定残前一天;后期可遵医嘱行颈椎内固定拆除术及相关治疗;交通事故与被鉴定人黄X目前伤残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是主要原因,参与度为56%~95%(建议 75%)。
关于参与度的分析说明如下: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黄X能驾驶电动自行车,证明其在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四肢肌力正常。本次交通事故之后XX当即出现四肢肌力明显下降、躯体感觉减退等急性四肢瘫症状,当天影像资料亦证实有明确脊髓外伤,说明本次交通事故与XX目前伤残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考虑黄X在伤前就患有颈椎间盘突出症等自身病变,该病变会降低颈椎强度、压迫颈髓,对颈髓损伤起促进作用,与黄X目前伤残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在主张残疾赔偿金时,我们并未按照法医鉴定意见的75%主张,而是按照100%主张残疾赔偿金,同时通过举证事发前黄X能参加体育活动并获奖,身体完全正常。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认定黄X的椎间盘突出是椎间盘退变的一种病理过程,并非由其他外伤或疾病引起,自身退变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虽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属于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不应考虑相关参与度。
二、为什么鉴定会考虑参与度?
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4.3中规定了伤病关系,即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当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对残疾的作用力大小,共分为六种情形,分别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同时规定,对于除没有作用外,应当做出伤残等级,并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我们关于参与度的看法
我们认为被侵权人的体质状况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的减轻侵权人的过错。受害人自身的身体状况对损坏后果的发生不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受害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任何过错,其原有疾患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介入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适用参与度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的指导案例24号中亦指出,适用参与度减轻侵权人责任或以参与度比例为限承担交强险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责任的做法,不符合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分散交通安全风险的立法目的,也不符合法律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