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4年7月28日张XX入职某天然气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19年4月起任销售中心党总支委员、客户开发部党支部书记。2021年1月11日,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向某天然气公司送达《党员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通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载明张XX2020年9月25日、9月30日两次实施嫖娼的违法行为,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2021年1月某天然气公司要求张XX停职,张XX实际未出勤。某天然气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某天然气公司工会委员会致函,通报了给予张XX开除处分的决定。开除党籍和开除处分,并解除与张XX的劳动关系。张XX不服单位决定,向某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天然气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其2021年2月至8月拖欠工资、补缴 2021年9月至恢复用工之日的社保金。裁决书下达后,张XX对上述裁决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判决后,张XX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代理要点:
接受委托后,杨鹏程律师第一时间与某天然气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确定办案思路,通过各种渠道调证。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上诉人因实施两次嫖娼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被上诉人《某天然气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严重违反被上诉人规章制度的情形,被上诉人依法有权解除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有权解除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上诉人因实施两次嫖娼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被上诉人《某天然气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严重违反被上诉人规章制度的情形,被上诉人依法有权解除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为其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一节,该诉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