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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非法经营罪争取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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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减轻除非,最终对郭某不起 诉

案件详情

四川省德阳市施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刑不诉〔2023〕181号



被不起诉人郭X,男性,1990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 份号码xx,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xx号,住址山东省德州市XX。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德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1年2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辩护人谢XX,四川XX律师。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XX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7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 2023年6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份,杨XX向毕XX询问浙江省x兴县能否接种新冠疫苗,毕XX向长兴县妇幼保健院咨询后得到肯定的结果并告知杨XX,随后杨XX通过被不起诉人郭X和朋友杨X组结了外地人员于2020年11月23日到长兴县妇幼保健院接种了新冠疫苗,其中郭X通过张XX组织了40余人,杨X组织了40余人,接种当日杨XX还将郭X介绍给毕XX认识。

此后,郭X直接联系毕XX接种新冠疫苗事宜,郭X通过张XX和同事王XX组织了外地人员100余名先后于2020年11月30日和12月9日到长兴县妇幼保健院接种了新冠疫苗,毕XX安排其妻李X到接种现场为接种人员提供路线指引。因长兴县XX接种新冠疫苗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为顺利接种,毕XX以合作国外项目为名联系了湖州市XX公司法 定代表人赵X,由该公司为12月9日的接种人员出具了虚假的员工证明,毕XX还通过朋友周X联系了长兴县XX人民政,府相关人员加盖印章予以证明。

经查,郭X、张XX、杨XX以每人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标准收取他人接种费用,该费用远超医院正常收取的每人每针228元(共需接种2针)的接种费用。为感谢毕XX牵线搭桥,郭X、杨XX还给予毕XX好处费。经统计,除了医院正常收耳的接种费用外,郭X从张XX处收取的违法资金合计317118元 从王XX处收取的违法资金合计7492元;杨XX从郭X处收取的违法资金合计68112元,从杨X处收取的违法资金合计5051元;郭X向毕XX支付50000元好处费,向李X支付约110000元好处费;杨XX向毕晓地20000元好处费。经核算,郭X的违法所得合计49366元2020年12月17日,德市公安局接上级公安机关下发的线索开展初查,发现张XX多苗广告,建立“新冠疫苗接私

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接种新冠疫微信群,组织他人接种新冠疫苗

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侦查,经侦查发现上述事实。郭X经侦查机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已退缴违法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书证:受、立案文书,指定管辖文书,到案经过,强制措施文书,户籍证明,相关人员银行账户、微信账户交易明细,侦查机关从长兴县妇幼保健院调取的相关材料,侦查机关从杭州公安机关调取的其他相关人员非法经营案材料,无前科查询材料违法所得退缴凭证等;2.证人证言:湖州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赵X的证言,长兴县XX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陈XX的证言,长兴县妇幼保健院蒋XX、叶X的证言,杨XX朋友杨X的证言,涉案多名接种疫苗人员的证言等;3.被不起诉人及同案关系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郭X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疫苗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构成非法经营罪。郭X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

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郭X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享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已退缴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完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X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郭X退缴的违法所得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希族人民检察院2023年7月28 日


  • 2023-07-28
  • 最高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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