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 婚姻家庭
  • (2015)二中民终字第12929号
婚姻家庭
杨志峥律师 在线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主任
  • 5.0
    用户评分
  • 3879
    服务人数
  • 1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然而,在家庭关系中,财产纠纷往往成为破坏和谐的导火索。本案的审理不仅是对法律原则的践行,更是对家庭伦理的呼唤。希望每一位家庭成员都能以理性和宽容的态度面对家庭财产问题,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同时,也提醒我们在处理家庭事务时,要依法行事、注重证据、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刘XX与韩XX、儿子韩X、儿媳张X及孙女韩XX共同居住在韩XX的公房内。然而,随着家庭成员的离世和房产的变迁,一场关于拆迁补偿款的纠纷悄然上演。


1989年,韩XX去世后,为了生活便利,韩X未经母亲刘XX同意,擅自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2006年,该房产面临拆迁,登记在册人口包括刘XX、韩某某(已故)、韩、张及韩小,共获得拆迁补偿款及补助费近50万元。随后用这笔款项购置了新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11年,去世,未留下遗嘱,引发了婆媳孙女三人之间的财产争夺战。

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1、拆迁款的去向:刘XX与张X的说法存在较大差异,刘XX称购房仅花费40多万元,剩余8万元未得到合理解释;而张X则表示购房花费20多万元,其余款项用于装修和购置家具家电,并声称剩余拆迁款已经交给了刘XX

2、房产归属问题:张X坚持认为新房属于她与韩X的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双方各执一词,但是儿媳说剩余拆迁款已经全部交给刘XX没有拿出有效的证据来。且拆迁时4人都登记在册。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定将8万元拆迁剩余款进行分割,同时儿媳和孙女需向刘XX支付相应的折价款,刘XX则需配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给儿媳和孙女。

儿媳和孙女对一审判决不满,提起二审,但二审法院在缺乏有效证据支持张X主张的情况下,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律依据:

本案的判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家庭共有财产、继承权及证据规则的规定。具体而言,拆迁补偿款作为家庭共有财产,在分配时应考虑各家庭成员的贡献和权益;同时,继承权的行使需遵循法定顺序和原则;此外,证据的充分性和合法性对于案件结果的影响至关重要。


律师解读:

此案件中,儿媳张X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她已将剩余拆迁款交给了刘XX,因此法院无法采信她的陈述。此外,由于韩X去世前未留下遗嘱,根据法定继承规则,刘XX作为韩X的母亲,有权获得一定比例的遗产。拆迁补偿款作为家庭共有财产的一部分,在韩X去世后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然而,在家庭关系中,财产纠纷往往成为破坏和谐的导火索。本案的审理不仅是对法律原则的践行,更是对家庭伦理的呼唤。希望每一位家庭成员都能以理性和宽容的态度面对家庭财产问题,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同时,也提醒我们在处理家庭事务时,要依法行事、注重证据、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 2024-08-28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杨志峥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杨志峥律师
5.0分服务:3879人执业:15年
杨志峥律师
11101201****2116 执业认证
  •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婚姻家庭
  • 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
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志峥 专注遗产继承家事服务15年 擅长领域:遗产继承、家庭财产分割、遗嘱纠纷、遗产诉讼、家族...
  • 139 1187 8389
  • Y13911878389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