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魏X。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渊,湖北xxx律师事务所。
被告:李X
原告魏X与被告李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年 6 月 20 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事实与理由:2020 年12 月 8 日至 2021 年 1 月 15 日期间,魏X等十几人在武汉市xxx学生宿舍楼 为李X提供木工顶项目,魏X等人按照李X提供的图纸及材料完工,项目人工费合计 65480 元。李X仅支付了 10000 元,2023 年 1 月18 日李X向魏X出具了欠条,载明欠付人工费 55000 元,约定 2024 年 1 月 17 日前支付,但仅支付了 9000 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故原告诉求如下:
1. 判令李X支付魏X欠付装修劳务费 46000 元;
2. 判令李X支付魏X资金占用利息 403.36 元(以 46000 元为基数,按照 2024 年 1 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45%加计 50%的标准即 5.175%,从 2024 年 1 月 18 日起算,暂计算至 2024 年3 月 18 日 , 最 终 计 算 至 实 际 清 偿 之 日 止 。 计 算 公 式 :46000×5.175%÷360×61=403.36 元);
3. 本案诉讼费由李X承担。以上金额暂合计 46403.36 元。
经过律师积极沟通,在法院的主持和见证下原被告同意调解结案。被告答应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务费用,并承担了本案诉讼费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雷 x
二 O二 四 年 七 月 十 日
法 官 助 理 王xx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