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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庭
  • (2021)京0102民初13875号
婚姻家庭
杨志峥律师 在线
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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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为当事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01.案情简述王XX与李X奶育有王XX、王XX两个儿子。多年前,二X从单位承租了四间平房。其中王XX的两间东房由自己和王XX居住,李X奶的两间西X由自己和王XX居住。

王XX生了儿子小X后,房子迎来了拆迁。东房拆迁给的是两居室,西X拆迁给的是三居室。二X和王XX夫妇都住在三居室里,王XX夫妇居住在两居室。


随后,王XX要求李X奶把房改成王XX的名字。谁知道李X奶刚把房子过户给王XX,他就把三居室卖了。王XX和李X奶没有地方住,只好再次找到拆迁办,想办法购买了一套半地下室,落在了王XX的名下。

现在王XX和王XX先后过世,谁知小X又跳了出来,声称这间半地下室是拆迁所得,自己也是拆迁安置人,有权要求分割房产,并把自己的亲奶奶告上了法庭!



02.案件焦点

小X是否有权分割这间半地下室?



03.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拆迁安置协议中,依据相关安置政策,被约定为被安置人口,并不是取得安置房屋产权的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小X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原告小X的全部诉讼请求!



0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05.律师解读

本案当中,小X依据其为取得案涉房屋的安置协议中载明的被安置人口为由,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权利份额。

其实,拆迁安置协议中之所以载明被安置人口,旨在落实拆迁政策中对相关个人居住权利的保障,并不是取得安置房屋产权的依据。


06.案件总结:

王XX与李X奶承租了四间平房,经过拆迁,获得了两套房子。二X将房子分给两个儿子一人一套,并随大儿子居住在一起。谁知大儿子把房卖了,导致二X无处居住,只好再次找到拆迁办,想办法购买了一套半地下室。

可大儿子的孩子小X却声称这间半地下室也是拆迁所得,自己也是拆迁安置人,有权要求分割房产,并把自己的亲奶奶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被约定为被安置人口,并不是取得安置房屋产权的依据,驳回了小X的全部诉讼请求。


  • 2021-12-15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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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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诵盈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杨志峥 专注遗产继承家事服务15年 擅长领域:遗产继承、家庭财产分割、遗嘱纠纷、遗产诉讼、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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