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与某保安公司工伤待遇纠纷劳动仲裁调解书
申请人:陈X
委托代理人:江丽春,上海XX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X与被申请人上海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因工伤待遇等事宜发生争议,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2日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2021年7月6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间医疗费7326元;2、2021年7月6日至2022年5月28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50858.22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188元;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9653.27元;5、工伤鉴定费350元。本会于2022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
经本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解决争议事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同意于2023年1月18日向申请人陈X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4188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同意于2023年1月18日向申请人陈X支付2021年7月6日至2022年8月1日期间医疗费人民币7326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同意于2023年1月18日向申请人陈X支付2021年7月6日至2022年5月28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人民币33486元;
四、申请人陈X放弃其他请求事项;
五、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劳动争议。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员杨骏祺
二0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万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