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3)新0109刑初217号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1970年1月7日出生,回族,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原米泉县,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陕西工北XX,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龙河南路1092号14幢2单XX,2023年5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2024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XX,北京XX律师。辩护人赵XX,北京XX律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乌米检刑诉(2023)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2024年7月29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案件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被告人李XX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XX诈骗一案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裁定
如下:
准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廖 凌
人民陪审员 马 贵
人民陪审员 阿XX不都
二0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祝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