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武汉某户外制品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渊,湖北xx律师事务所。
被告:湖北某公司。
被告:陈X。
被告:武汉某物流公司。
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25日原告与被告陈X签订《工程外包施工协议》,施工工程所在地为鄂州市,施工内容为高速收费站膜结构雨棚膜布制作及安装,涉及810平,报价71280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3日内预付款项50%即35,640元,并在所有施工结束验收之后5日内将剩下50%的工程款支付完毕,原告在收到预付款后即开始施工,并在10天之内完成所有工程。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于2022年7月6日向湖北某公司开具了金额为71,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并于2022年7月10日进场开始施工,2022年7月18日完工于当天将工程交付,湖北某公司验收后已于2022年7月投入使用。湖北某公司仅支付共计39.000元工程款,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湖北某公司作为xx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之规定,本案中,被告xx公司应在湖北某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关于剩余应付工程款。原告要求陈XX支付剩余工程款32,280元。根据陈X聊天记录及原告提交的发票信息,本院确认案涉雨棚总价款应为71,000元,扣减陈X已付的39,000元,剩余合同款为3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1.湖北某公司、陈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32,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043.20元(暂计算至2023年11月27日,后期利息继续以3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65%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
XXX公司在湖北某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部分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772元,减半收取386元,由原告负担7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3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蔡X
书记员:张某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