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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
  • (2024)云 0823 民初 818 号
债权债务
黄云龙律师 在线
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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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某起诉要求被告杨某偿还75万元本金及按年利率13%支付借款利息至清偿时止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黄云龙律师代理被告杨某通过找出起诉的漏洞,迫使原告戴某放弃了20万元款项及本案全部利息的诉讼请求。最终黄云龙律师为被告戴某挽回了20万元本金及全部利息损失。

案件详情

民间借贷案件为被告杨X挽回20万余元经济损失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底,杨X收到景东县人民法院送达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状载明,原告戴X起诉其偿还75万元借款本金,并按年利率13%支付借款利息至清偿时止。 

杨X收到起诉状后,找到了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黄云龙律师为其作为代理人介入本案。黄云龙律师介入后发现本案存在以下问题:1.杨X与戴X之间除了本案的民间借贷关系外,还存在其他的经济往来,原告戴X起诉金额75万元中包含了借贷55万元以外的款项。2.杨X向戴X仅出具过一份《借条》,借款本金为50万元,未约定借款利息。剩余25万元虽有转账记录,但无借条、欠条。

经进一步核实,杨X称,实际涉及本案民间借贷的金额仅为55万元,起诉剩余的20万元为双方因其他工程项目产生的款项,因工程出现问题,目前双方暂未最终结算。而戴X却将该20万元认定为杨X向戴X的借款,一并起诉到本案中。杨X要求,因资金紧张尽量拖延还款期限。

律师分析:

黄云龙律师经过研判后,将本案定性为民间借贷纠纷,预测最终可能会判决杨X承担50万元的借款本金;剩余25万元因定性不清晰,法院可能不会采信戴X的主张并驳回25万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上述研判结果,黄云龙律师向杨X提出处理建议:第一,先行谈判。1.若戴X仅仅要求偿还50万元至55万元借款本金,不主张利息,建议可以在一年内分两次付清,以缓解资金压力。本项处理方式的好处在于:与法院最终判决结果相差不大;不用支付利息;不用通过二审诉讼也可以拖延支付借款的时间,诉讼成本低;对戴X剩余20万元的诉求因属于其他纠纷可要求戴X放弃主张。2.若戴X要求必须偿还75万元,建议应诉到底。因为即便一审败诉,法院最终只会判决杨X承担借款50万元,是否判决支付利息尚未可知,且还可以通过二审来拖延支付时间。第二,诉讼。诉讼过程中,仅认可有借条的50万元,其余款项一概不认可。法院判决本金应不会超过50万元。

审理情况:

本案由景东县人民法院组织进行开庭审理。开庭过程中,黄云龙律师运用经验法则成功核实了75万元中的20万元属于其他纠纷,与本案无关。并认为,55万元=7(5万元-20万元)中的5万元因为没有借条,故对于该5万元的借贷事实也不予认可。同时向法庭阐述了相关法律规定。察言观色后发现,此时原告戴X在法庭上开始心虚,说不出75万元都是借款的道理,最终接受了黄云龙律师提出的调解建议:一、被告杨X欠原告借款本金550000 元,一年内付清,每半年支付一次;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评议:

原告戴X起诉要求被告杨X偿还75万元本金及按年利率13%支付借款利息至清偿时止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黄云龙律师代理被告杨X通过找出起诉的漏洞,迫使原告戴X放弃了20万元款项及本案全部利息的诉讼请求。最终黄云龙律师为被告戴X挽回了20万元本金及全部利息损失。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径行调解。

第一百四十三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第一百四十八条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一百四十九条 调解书需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 2024-09-03
  •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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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云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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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合同事务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 普洱市思茅区梅园路15号城市花园2-4号商铺(梅园路公交车站旁,城市花园门口向内20步右侧一楼,乘2路、8路公交车可到达)/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188号金尚俊发广场A座14楼(白云路地铁站旁)
黄云龙,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县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硕士,刑法学方向。现为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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