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后,律师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称“婚前双方无任何感情基础……”,这与事实不符,答辩人认为,婚前双方经过一年多的交往了解,双方感情良好。答辩人正是基于对被答辩人的充分信任,才把自己的终身托付于被答辩人,决定与其结婚。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称“并且被告作为原告的妻子,孩子的母亲,婚后完全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不关心照顾原告,与父母的矛盾不断,并且被告家庭矛盾发生后不与他人沟通,多次独自跑回娘家不与原告及原告家人联系。”这是被答辩人歪曲事实的一面之词。双方结婚后,答辩人十分珍惜新的家庭,一直在为家庭默默付出。即使在怀孕临产前几天,还在看管家庭经营的门市。孩子出生后,答辩人一直把主要的精力用在操持家务和管教孩子上。家庭的经营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互敬互爱,而被答辩人在最近两年以来,对答辩人从态度冷漠、一味指责、言语辱骂发展到家庭暴力、不给钱治病,还暴力抢夺孩子。今年3月6日,被答辩人把答辩人的个人物品丢在了亲戚家,将答辩人扫地出门。
被答辩人的行为让答辩人看清了被答辩人对家庭缺乏基本的责任感,只是把答辩人当作了工具而没有起码的尊重,答辩人对两人未来的美好期盼彻底失望,因此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儿子***的抚养权应由答辩人行使,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元/月。
理由如下:
1、儿子***的抚养权由答辩人行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本案中答辩人、被答辩人双方生育的孩子刚3周岁,对母亲更为依恋,答辩人作为女性更细心,会用更多的时间照顾孩子,由答辩人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而被答辩人主要从事项目承包工作,常年在外,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
2、被答辩人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元/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被答辩人每年收入都在10万以上,即使按每月的收入8000元算,请法院依法酌定由其支付抚养费****元/月。
法院最终判决,女方获得孩子抚养权,男方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