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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辩护
  • 济历下检刑不诉[2024]536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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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该案中,我作为犯罪嫌疑人腾某某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积极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腾某某,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沟通,提交法律意见书,发表个人意见,在侦查阶段成功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认真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并攥写法律意见书,收集其与被害人黄某签订的委托购房协议并向办案人员提交对腾某某有利的无罪证据。最终成功说服承办检察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详情


腾某某涉嫌诈骗案

被不起诉人腾某某,男,198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山东XX公司职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9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同年10月19日被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4年6月7日被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与取保候审。

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认为,被不起诉人腾某某利用被害人黄XX认知能力差,先后骗取黄XX购房款、通过改变银行卡密码的方式获取黄XX财产总计269万元。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应当依照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件退回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补充侦查后,经过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仍然认为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腾某某犯诈骗罪的证据不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腾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 2024-09-27
  •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
  • 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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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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