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川 0108民 初 9259号
原告韩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 请求判令原、 被告共同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元及利息*****元 3、 请求判令将原被告之间的婚生女判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元 ,教育费、 医疗费由被告承担一半,至婚生女 18周 岁时止。
律师答辩要点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并请求解除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6年自由恋爱,2019年2月19号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0月19号生下一女韩X*。
(此处略)
我与被答辩人父母的矛盾只是离婚的导火索,真正的原因是被答辩人不能与我正常沟通化解家庭矛盾,导致双方感情破裂。被答辩人受原生家庭影响,观念陈X,人格还不独立,精神上严重依赖父母,缺少担当和责任感,丝毫不顾及女方感受。比如婚后他的工资还让他父亲保管,还要求我的工资也给他父亲保管,我不同意,就对我心存不满处处刁难。如今,被答辩人起诉我提出离婚的同时,竟然虚构大量债务要求我承担,让我更加清楚地认识到被答辩人的虚伪本质,也促使我更加清醒地认识这段婚姻,如果继续委屈自己勉强维持这样的婚姻反而会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我们的感情确已破裂不能修复,也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我同意离婚,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婚姻关系。
二、女儿韩X*的抚养权应由答辩人行使,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元/月。
理由如下:
1、女儿韩XX的抚养权由答辩人行使。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本案中答辩人、被答辩人双方生育的孩子还不到4周岁,答辩人的父母带了3年2个月,孩子大部分时间在女方家庭生活,已经适应女方家庭环境。答辩人的父母与孩子之间已经建立起深厚的难以割舍的感情。并且幼儿一般对母亲更为依恋,答辩人作为女性更细心,会用更多的时间照顾孩子,由答辩人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和身心健康。而被答辩人主要从事药品销售工作,常年在外省,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被答辩人父母很少带孩子,与孩子没有亲近感。被答辩人父亲写一份不满两行字的承诺书就想取得孩子的抚养权未免太草率了,被答辩人并不是真心想要孩子,只是想以此来要挟我,逃避自己应负的责任。
2、被答辩人应支付子女抚养费****元/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的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被答辩人在多家公司兼职,每年收入都在20万以上,请法院依法酌定由其支付抚养费****元/月。
三、请求人民法院同意答辩人根据被答辩人财产申报情况依法申请调取相关证据。
因婚后被答辩人不愿意向答辩人透露全面的工资收入等财产信息,答辩人无法准确了解被答辩人婚后的收入和财产情况。
四、请求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并判令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给予酌情补偿。
五、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父母因照顾孩子给予适当补偿。
法院判决:1、双方离婚,女方取得孩子抚养权,男方支付抚养费,驳回男方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