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湘0524民初4760号
基本案情:
原告周X,女,1975年5月出生,隆回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移和,湖南XX律师
被告戴X,男,1967年9月出生,隆回县人
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3月在当地政府民政办登记结婚。1996年11月生育一女孩,2002年6月生育一男孩,女孩现已结婚,男孩现在外务工。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性格不合,经常产生矛盾,在浙江务工时的2021年8月,双方因小孩学费发生争吵,原告负气离开,双方断绝联系,开始分居生活。2023年3月起诉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办案过程:
2024年8月, 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原被告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后,原告遂委托本律师再次起诉离婚,在调取第一次开庭笔录时,我们发现对方承认双方开始分居是2021年8月,只要确认他们双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没有和好,继续分居生活,那么到2024年8月,双方就已经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判决不准离婚后又继续分居满一年,这就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款的规定,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因此在法庭上,我们着重于问明被告双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生活的情况。在法官问话中,被告回复,因为原告周X把他拉黑,两个人无法联系,双方没有和好,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因此再次分居满一年的证据确凿。
办案结果: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条件,本案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且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感情并未得到任何改善,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款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判决准予原告周X与被告戴X离婚。
审判员 周X凯
二0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