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起为北京XX提供VPN服务。2014年11月3日,XX公司与XXX(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双子座大厦店(系北京XX的分公司,该分公司已于2019年08月05日注销)签订《VPN服务合同书》,合同约定:“1.1服务内容:1M iVPN线路;1.3费用总额为22400元;4.2北京XX在收到正式发票后60日内支付年服务费;4.3若北京XX未按附件规定的缴费期限按时向XX公司支付通信费用,则每逾期一日北京XX须向XX公司支付欠付金额0.3%的违约金,直到XX公司收到该款项为止。如北京XX逾期一个月仍未足额支付相关服务费用,则XX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服务并依法追缴欠费(含违约金),暂停提供服务期间,月租费和违约金照收;5.3本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协议双方对现有合同内制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存续没有异议,合同无需变更,本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13.1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使用服务期限届满终止。”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向北京XX开具了合格发票,北京XX未按约支付服务费用。
服务合同到期后,协议双方对合同内制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存续没有异议,合同自动顺延。另,投资公司与XX公司签有《VPN服务合同书》,约定如投资公司下属机构、关联公司未能按时支付通信费用,投资公司负连带责任。北京XX一直拖延支付VPN服务费用,XX公司多次催要未果。2018年2月8日,投资公司代表子公司通知XX公司解除合同,并承诺由其代为支付相关费用,XX公司同意投资公司前述提议,但双方一直未就服务费用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截至申请人申请仲裁之日,北京XX和投资公司未向申请人支付任何服务费,且北京XX一直占用XX公司的路由器设备。
本人接受委托,以XX公司名义起诉,要求:
1.裁决确认《VPN服务合同书》于2018年2月8日解除;
2.裁决北京XX向申请人支付71246元VPN服务费用及利息(自2014年9月16日计算至2018年2月8日的服务费为71246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化4.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为8103.5元);
3.裁决北京XX向申请人支付逾期违约金(以应付未付费用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自应付款之日起计算至VPN服务费用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为345273.67元);
4.裁决北京XX返还XX公司占用设备路由器;
5.裁决北京XX支付设备占用费(按照300元/月,自2018年2月8日起至设备实际给付之日止,现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金额为8740元);
6.裁决投资公司对北京XX基于第2、3、5项请求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7.裁决被申请人一、二承担本案的律师费;
8.裁决被申请人一、二承担本案的仲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