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ZXX,在担任某XX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XX期间,与支行某客户经理(另案处理)共同调查了L某某350万元贷款的抵押房产情况。后该XX行面临破产重组,调查组在全面核查贷款的过程中发现该某客户经理办理的大量贷款均存在虚假材料、提前撤回抵押物等问题。经查,被告人ZXX与某客户经理共同调查的L某某的350万元贷款存在房产证造假、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案发时贷款已逾期。案发后,自治区总行根据XX行内部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了处罚决定,处罚人员中无ZXX。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XX行内部管理办法的规定,ZXX作为风险经理,其职责是参与贷前协同调查、核实抵押物是否处于可抵押状态以及抵押人的真实抵押意愿等。本案中,ZXX未到房产管理部门核查房产证的真实性,导致虚假房产证被用于办理贷款,该行为违反了XX行内部的贷款管理制度及国家相关金融法规,给XX行造成了重大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一审判决以XXX和XXX等内部管理规定,认定ZXX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违反明显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辩护人查找类案发现,如此判例比比皆是,为此,辩护人在提出此观点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了XX行内部的管理规定,以确保辩护工作的有效性。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摘选XXX和XXX的部分规定,采用“移花接木”的方式将客户经理的工作职责嫁接为风险经理的工作职责,进而认定ZXX未按照岗位职责严格审查不能成立,且有违客观事实。对于在工作岗位上犯罪的案件,应当明晰各岗位人员的职责范围,不应采取“沾边就赖”的方式“伤及无辜”。
核心论点:通过详细对比《某XX行授信工作尽职管理办法》和《某XX行零售授信业务风险经理管理办法》,明确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在授信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范围。强调风险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审查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合规性,以及出具风险审查报告,并不包括确保授信调查资料的真实性等客户经理的职责。
核心论点:指出一审判决错误地将客户经理的职责“嫁接”到风险经理身上,特别是通过“授信业务风险经理管理办法”中的某些表述来扩大风险经理的职责范围,这是不符合客观事实和制度规定的。
核心论点:依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强调“违反国家规定”必须是指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决定和命令。指出一审判决依据XX行内部管理规定认定犯罪,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核心论据:
职责范围:通过证人证言和内部文件证明,到房管部门核实房屋产权信息并非ZXX的岗位职责。
风险预警:展示ZXX在《某XX行零售业务风险调查报告》及《某XX行零售授信审贷会业务决议表》中的风险预警提示,证明其已尽到风险预警义务。
单位内部认定:引用某XX行总行的《情况说明》及《问责委员会决定》,证明ZXX在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无违规违纪违法失职行为。
逻辑结构:
首先,通过制度对比明确岗位职责;
其次,指出一审判决的错误逻辑和事实认定;
再次,强调法律适用原则,反驳一审判决的法律依据;
另外,通过制作《贷款流程图》详尽地展示贷款从申请、审批到放款的完整流程,旨在帮助二审法官能够更直观地审视,并明确识别出损害结果具体发生在哪一关键环节;
最后,通过具体证据和事实,证明ZXX已尽到职责,无违法行为。
结论请求:恳请二审法院重新研读相关管理规定,准确判断ZXX作为风险经理在本案中的责任,依法改判ZXX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通过以上步骤和要点,形成清晰的办案思路,确保辩护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撤销赤峰市XXxx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赤峰市XX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