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大X,因犯盗窃罪,2005年7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盗窃,2011年5月25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9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2016年10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2020年11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3年9月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葛君凤,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XX,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9月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司律师。
辩护人李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XX以安文检刑诉(2024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大X、周XX犯盗窃罪,于2024年4月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文峰区XX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大X及其辩护人葛君凤,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司律师、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文峰区XX指控:2020年6月,被告人大X在濮阳市盗窃白酒价值15102元,后以9900元销赃给周XX,周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濮阳市公安局孟轲分局取保候审。
2023年8月13日,被害人郭X人报案称:在安阳市文峰区东方XX13号楼1单XX,丢失各型号茅台白酒20余箱和黑金茅台9瓶。
2023年8月10日至8月11日,被告人大X将自己伪装后分两次潜入安阳市文峰区东方XX13号楼1单XX,通过破坏地下室门的方法,盗窃郭X人在此存放的各型号茅台白酒地工地的品合术公营T业出品的人0,剩余茅台酒下落不回河北省邯郸市,向周XX销赃部分茅台酒下落不明。
经查,被告人大X与周XX在案发前通谋,由大X盗窃白酒,然后向周XX销赃。
另查明,被告人周XX两次从大X处收脏茅合酒后,随将赃物茅合酒出售给邯郸市“**酒业”门市,两次出售胜物价格共计144 160元,赃物包括:茅台鼠年酒1箱,茅台猪年酒1箱,茅台飞天酒4箱,茅台黑色 2016年酒4瓶。
被告人大X、周XX共同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14416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供了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无前科证明、取保候审文书、文峰分局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案发现场图及照片视频追踪报告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大X、周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数额巨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大X辩称,对指控的盗窃数额有异议,第一次盗窃了5箱缺2瓶,第二次盗窃了了2箱缺2瓶,卖给周XX鼠年茅台酒1箱、牛年茅台酒1箱、飞天茅台酒1箱零1瓶,得款62 800元。
被告人大X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对指导的罪名无异议,但盗窃数额应认定为62800元,大X当庭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XX辩称,事前不知道大X盗窃,收购赃物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收购大X的鼠年茅台酒1箱、猪年茅台酒1箱、飞天茅台酒1箱零2瓶,给大X62 800元。
被告人周XX的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周XX与大X事前没有预谋,不构成盗窃共犯,周XX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犯罪数额应认定为62800元;周XX认罪悔罪,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9日,被告人大X到被告人周XX经营酒类的门市,向周XX询问了酒的收购、销售价格,并留下周XX的联系方式。2023年8月10日,大X从河北省邯郸市窜至安阳市,进行伪装后,潜入文峰区东方XX13号楼1单XX,发现有地下室内存放着酒,破坏地下室门,盗窃被害人郭X人存放的各型号茅台酒。大X将所盗茅台酒运回邯郸市,通知周XX收购,周XX经辨认后认为是真品茅台酒的予以收购。8月11日,大X伪装后,再次潜入文峰区东方XX13号楼1单XX盗窃茅台酒,运回邯郸市后又通知周XX收购,经周XX辨认不是真品未收购。周XX收购茅台酒共支付给大X62800元,周XX将收购的茅台酒销售后得款64800元。
另查明,2020年6月9日,大X在濮阳市上海城XX盗窃汉酱酒9箱,运至邯郸市XX附近,以9900元卖给从事在业理期间、被备人四机局的发展通营展敦的工地事发、有理经公理理业的理有队的下老酒回收的周XX。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周XX的家属退出赃款648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大X供述证明,2023年8月初,其偶然路过周XX门店,周XX说因疫情影响生意不好做,让其想办法给他点酒。2023年8月10日,其从邯都市坐车到安阳市,转了一后坐出租车到文峰区东方XX,进入地下室找目标时发现一间地下室的门和其他的门不一样,上面有个小窗户,通过窗户看到地下室内放着很多茅台酒,没有开门工具,出去买了工具又回到地下室,把门打开从里面搬走了5箱茅台。其将这5箱茅台酒装到3个行李袋内,在小区里面找到一个快递车主,给了他二三十元让他把其送到人民大道高XX,又打了一辆出租车坐车到邯郸市人民东XX下车,将偷来的茅台酒和作案工具放在旁边的玉米地里。后其去找周XX,跟他说偷了几箱茅台酒,一起到放茅台酒的地方验真假,周XX只将他认为真的两箱零两瓶茅台酒买走了,剩下的假酒还放回了玉米地,周XX说第二天给其钱。11日其又去了东方XX,去的路线和方法跟第一次一样,这次海给了两箱飞天茅合酒,其将酒装进行李袋回到了邯郸,还是放到玉米地里。其去找周XX,这次周XX买了】箱零了瓶茅合酒另外3瓶周XX说是假的。周XX一共给了其62 800元。其骑电动车去放酒的玉米地,发现假的茅合酒不见了,作案工具还在,其把工具扔了。其卖给周XX一共3箱零5瓶茅台酒,周XX知道其原来是偷酒的。
二、被告人周XX供述证明,2023年8月9日,大X来其店里问茅台酒、五粮液酒的价格,他要了其电话号码就走了。8月10日,大X给其打电话说他那里有七八箱茅台酒,让其16时到邯郸人民东XX与赵XX向东路南的位置找他,其下午到时大X已经在那等着,他带着3个编织袋,其在路边验过酒的真假后,收了1箱生肖牛年茅台和1箱生肖鼠年茅台,还有1箱零2瓶飞天茅台,一共给了大X62800元,另外4箱飞天茅台是假的没有收。11日,大X又给其打电话说还有两箱茅台酒让其去看看,地址还是第一次的位置,其到了后看见大X拿着一个编织袋,里面装着两箱茅台酒,其验过之觉得是假的就没有收。收的酒过了几天陆续卖掉了,卖了64800 元。其之前因为收大X的酒被取保候审过,知道大X的茅台酒来路不正。
三、被害人郭X人陈述证明,2023年8月13日上午,其去安阳市文峰区东方XX苑13号楼1单XX的地下室拿东西,发现地飞室的防盗网被撬开了,进入地下室后发现其存放在地下室的茅台酒被盗了。被盗鼠年生肖茅台酒2箱,牛年生肖茅台酒1箱,猪年生肖茅台酒2箱,(2011年)纪念茅台酒1箱,(2016年)黑金茅台酒9瓶,飞天茅台酒17箱(2016年3箱、2017年6箱有2箱开封、2018年8箱2箱开封)。
四、证人岳**证言证明,其在安阳机床厂北XX与彰德路交口拉了一客人去东方XX苑东门,全程没有跟他交流,到地方后给了其打车钱12元现金,该男子手里提着一个白色的布袋。
五、评价李**证言证明,其负责东方XX苑区域的快递,2023年8月10日下午快2点时,其准备回家一男子拦住说帮他把货拉到人民大道高XX,其相关顺路就同意了,其问拉的什么货,男子说是装修材料,其帮该男子把3大包货装到快递车上,把他送到安阳北高XX向东50米左右。该男子把货卸下来放到路边给了其 40 元现金。
六、证人王**证言证明,2023年8月10日下午2时,其开出租车沿人民大道往西走,一个男的提着三大包编织袋在人民大道与京港澳高XX附近等着,男的摆手要打车,其掉头让该男子上车,上车后他说去成安,让走永和那条路,到邯郸人民东XX与赵XX向东路南下的车,给了其200元现金。其问男子编织袋装的什么,他说是装修材料。
七、证人祝**证言证明,周XX让其在2023年8月10日和 11 日分别去银行取了 4.5万元和5.94 万元,钱具体用来干什么不知道,周XX回来后其才知道他去收酒了。8月10日,周XX收酒回来后其帮他把车上收的茅台酒搬到店内。转到其银行卡上的钱都是客户买酒的钱。
八、证人张**证言证明,其在邯郸市经营**酒业门市徐XX银行账户转入祝**银行账户上的钱,是其收购周XX的酒钱。2023年8月10日和11日卖给其的茅台酒,有精品茅台飞天茅合、鼠年茅台、猪年茅台、免年茅合、黑瓶茅台,现金和转账共给了周XX140660元。周XX卖的酒都是真酒,是从他店里搬过来的,其知道周XX的门市,都熟悉了没问过酒的来路
九、**酒业门市采购入库单显示:茅台鼠年1件 21000元茅台猪年1件21000元、茅台飞天2019年2件35760元、飞天茅台2023年1件17400元、飞天茅台2020年1件17 400元茅台黑色2016年4瓶30400元。
十、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扣押周XX飞天茅台整箱4箱和开封的6箱零4瓶、生肖茅台7瓶、精品茅台3瓶、飞天茅台老酒3瓶。
十一、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在大X住处搜查并扣押灰色鞋、黑色棉袄和短袖衣、行李袋、白色手套、丁字椎、加力扳手等。
十二、视频追踪报告及视频材料证明,2023年8月10日6时许,大X从邯郸市东XX1单元出来,到安阳市东方XX,盗窃作案及乘坐周XX豫NXXX号车返回家中的过程。
十三、现场勘验检查卷证明了被盗现场的情况,该地下室还存放着 18箱茅台酒及其他白酒。
十四、到案经过证明,二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
十五、大X在濮阳市盗窃案材料证明,2020年6月9日,大X在濮阳市上海城XX盗窃汉酱酒9箱,运至邯郸市XX附近,以 9900 元卖给从事老酒回收的周XX。
另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周XX辨认大X的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在卷印证。
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法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盗窃数额问题。茅台酒属高价值高档白酒,根据市场销售情况需要对真伪进行鉴定或认证,以确定价值。被害人郭X人不能提供购买茅台酒的发票及真品证明,**酒业的采购入库单显示收购的飞天茅台酒为2019年、2020年、2023年,而郭X人陈述的被盗飞天茅台酒为2016年、2017年、2018年,生产年份不同。故不能以此认定被盗茅台酒的价值。周XX在被抓获第一次讯问时即供认,收购鼠年茅台1整箱20000元、牛年茅台1整箱21000元、8瓶散装茅台21600元,共计62600元;周XX加价销售得款64800元。后大X也供认周XX收购茅台酒给其62800元,二被告人当庭均供述收购价值为62800元,该价值与**酒业收购周XX茅台酒的单价也基本相同。周XX加价以64800元出售,已实现该茅台酒的实际价值。所以,认定64800元为盗窃价值较为客观。
二、关于被告人周XX的罪名认定问题。大X和周XX在是否事先通谋上供认不一致,但即便如周XX供述,大X到其门市询问过酒的价格,大X在心理上对盗窃酒的价值和销赃方式已有了认识,对其实施盗窃起到了心理上的帮助。结合周XX与大X曾有盗窃和销赃行为,综合判断,应认定周XX构成盗窃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大X、周XX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4800元,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盗窃数额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周XX及其辩护人认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意见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大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XX起次要、帮助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大X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前次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周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赃款;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大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9月6日起至2027年9月5 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周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赃款六万四千八百元退还被害人郭X人;
四、扣押被备人大X的工具、衣服和手套等,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