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光XX,2016年7月15日因吸毒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4年3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葛君凤,河南XX律师。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刑诉(2024)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光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8月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期间,又以安文检刑补诉(2024)6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遗漏罪行。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光XX及其辩护人葛君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光XX明知他人利用兑换U币(虚拟货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上线的指使下帮助他人线下兑换,在2023年5月24日因从事兑换U币而涉嫌犯罪被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仍从事该行当。
2024年3月21日晚,被告人光XX根据上线的安排,伙同大X乘高铁从福建省到北京市,光XX与被害人大X联系后在门头沟XX附近交易U币,将大X的15万元人民币现金取走3月24日,光XX按照上线毛X的安排,伙同大X从福建驾车到安阳市,在与被害人小X联系并得知对方想用30万元人民币兑换U币,当其到平原XX与黄河南路交叉口南一百米路东停车位上与小X见面后,被已经布控的民警抓获。
经查,小X、大X系被在网上认识的人诱骗以转账或充值U币的方式在网上投资理财,后发现自己的投资根本无法提现意识到被骗后先后分别于2024年3月22日、4月6日报警。小X报警后,对方仍诱骗其通过兑换U币方式再投资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证实,2024年3月22日10时22分,小X报警称其因虚假投资理财被骗,后公安机关根据小X提供诈骗分子让人来取款的线索,在安阳市平原XX与黄河南路交叉口南一百米将光XX抓获
二、被害人小X的陈述证实,2024年2月19日,有网友自称飞X说他叔叔在中航XX负责财务,在帮他管理银行数据时发现某时间段投资期货就会盈利,让其帮他测试、操作。其发现他很快挣了钱。对方说带其一起挣钱,并给其准备了一个账户,其按之前的操作转款60万元。后飞X说让其贷款加大投资,并说用银行转账容易出现问题,推荐其用“U币”充值,还给其介绍了两个币商,都是通过00发 微信二维码,其主动添加币商好友!并根据飞X的要求在添加币商微 信的验证信息里写“我要现金兑换 U”。币商来取款时都戴着口罩。其给第一个币商30万元,给第二个币商70万元。后其发现账户里的钱无法提现、遂报警在其报警之前,飞X知道其想贷款投资,并问其贷款是否批下来。报警后,飞X又联系现金交易。其告诉了公安机关。小X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和取款记录,与其陈述能相互印证
三、被害人小X的手机 Q0聊天记录截图,显示其与诈骗分子聊天,对方欺骗其投资,并让其转款、兑换U币的过程,与小X的陈述印证一致,其中:2024年3月23日,小X告诉对方已在银行贷款 30万元到手,对方发币商的微信二维码,让其加币商的微信,3月24日上午,小X说已联系币商,告诉对方见面地点,对方催其去与币商交易
四、被害人大X的陈述、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24年2月25日起,其被网上认识的一个骗子以投资理财的方式诈骗投资100万元左右,起初通过港币、美金转账的方式给钱,后对方说其有限额,并派人来拿现金,并给了收现金的人的微信。其给收现金的人(戴一个鸭舌帽)联系并见面后,骗子让把他发过来的一串代码发给收现金的人,收现金的人用手机操作后,其给了他15 万元。大X于 2021年4月8日向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报案大X与诈骗分子和光XX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客户回单,与其陈述能相互印证。
五、光XX的手机聊天截图,显示光XX将自己的微信二维码发到“老X拿现”群,并在群内“胖”的安排下,通过“陌上花开”(小X的微信名)加其微信申请、小X表示“我要现金换U”,光XX将其与小X的微信聊天截图发到“老X拿现”群,“胖”发到群里小X定的见面地点和时间。光XX与惠X(大X)的微信聊天显示约定见面地址等内容,与大X手机微信截图内容一致。
六、同案人大X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2024年3月17日,其给朋友(经辨认为毛X)联系问有没有活干,毛X让其开车。后到三明市见到他,毛X与姓林的(光XX)及另外一个毛X的朋友在宾馆的房间里谈论到某地接单、拿钱,后让其和光XX一起到北京。毛X的朋友给其二人买了高铁票,并给其500元现金让在路上花。3月21日,其二人到北京门头沟XX附近。光XX和对方见面拿钱,光XX拿了15万元现金,给了其5万元,一起坐车回到福建,其把5万元给了他。23日,光XX接了个电话说有活干了,让其开车和他一起去安阳,24日早上到安阳下高速。光XX与一个女的通电话,约在了安阳师范学院附近见面。其到附近后在车上休息,光XX接对方电话后下车了。后其接到毛X一个微信电话,问光XX怎么还没好。其说不清楚,不久毛X又打电话让其走。其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抓获。光XX在安阳取钱时戴鸭舌帽和口罩。其感到他是干违法的事。
七、另案犯罪嫌疑人谢**、邱**的供述和辩解:谢XX在飞机软件一个买卖U币的群里,帮人线下现金换U币。2024年3月17日,群里介绍其认识“M”,“M”让其到安阳为他人换U币。其和司机邱**一起于3月20日到安阳,与一个女的联系后交易了20万元或30万元。交易完成后,其联系卖U的人联系,将“M”垫付给卖方的U币给了他。后“M”又联系说安阳的女子又想交易,其和邱**又到安阳交易了二三十万元。交易时都戴着口罩,这是“M”要求的。
八、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害人二狗的陈述证实,2023年5月9日,二狗被他人电信网络诈骗2.4万元,并报警。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2023年5月24日因本案对光XX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九、被告人光XX的供述和辩解:其从2022年初开始接触U币交易,起初使用银行卡,但陆续被冻结,银行说是高危账户:资金有问题被公安冻结,交易频繁被风控,不能解冻。之后其不再接收银行转账,只用现金交易,避免被公安通过诈骗的账户找到。其下载注册一个货币交易平台,在上面买卖U币,有时在线下找朋友更便宜的,利润更多。其在被南阳警方取保候审后做过三四次。其从飞机APP的群里看到上线发位置和相关信息,接单后按上面的地址去拿现金,等给现金的说收到U币后再走,交易的汇率是上线给的。其跑一趟可以挣2000元左右,其所在的飞机“老X拿现”群里的“胖”是毛X,他是其上线,指使其去换U币,换完后直接打给他U币,或找换U币的人给毛X转过去,如果没有地方换,直接把现金给他。其按毛X的指使,与换U币的人见面后,把对方现金数和对方给的U币地址发到群里,毛X和“流浪亿富”核对地址是否正确后,其再进行交易。2024年3月20日,其看到群里有一单,就和大X一起乘高铁到北京,让大X在附近等,自己到门头沟XX附近和对方交易了15万元。次日分别和大X装10万元、5万元现金乘高铁回去时,其装了10万元现金,大X装了5万元,一起回到福建。其把15万元换U币,对方转给毛X的钱包里了。3月23日,群里说有一单去安阳,其和大X直接开车到安阳,把自己微信二维码发给交易方,说的交易额是30万元,双方约好地方交易时被警方抓获。交易时戴着鸭舌帽和口罩是为了挡住脸,因为U币交易不犯法也不合法。其手机里飞机上的聊天记录自动销毁或被对方删除,干这个的都会删除。
十一、被告人光XX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证明等相关书证在券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光XX通过兑换U币方式为他人转移赃款掩饰犯罪所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本案诈骗分子为逃避法律制裁,对诈骗被害人财产的转移过程进行了设计和安排,被告人光XX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赃款的行为,影响司法机关查获赃款、追究诈骗犯罪,辩护人以其行为没有妨害司法为由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光XX在与他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部分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认罚,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以此为由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一贯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光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4年3月25日起至2025 年6月24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