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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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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律师努力对被告人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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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葛X,男,1999年生,专科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因本案于2023年11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12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葛XX,河南XX律师。

被不起诉人葛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4年3月19日向法院移送起诉。

经法院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至11月,被不起诉人葛X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将其以本人身份注册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现查证,被不起诉人葛X办理的上述银行卡被用于网络犯罪的收款账户,资金流水达人民币300余万元。其中被害人陈在绍兴市越城区被骗,钱款经谭(另案处理)账户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入上述账户。

2023年11月28日,被不起诉人葛X在河南省郑州市被警察抓获归案。案发后,已退赃法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葛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涉案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X不起诉。


  • 2024-05-04
  • 被告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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