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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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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被告辩护争取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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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林XX,女,2000年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牛沙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4月29 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葛XX,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4月25 日向法院移送起诉。

经法院依法审查查明:

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认为,犯罪嫌疑人林XX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使用自己的银行卡用于网络诈骗、洗黑钱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于2023年4月9日积极将自己的一张中国XX储蓄银行卡 6217xx1和手机提供给他人,同时配合对方开通了另外两个 中国XX储蓄银行账户,并配合刷脸帮助他人使用其银行卡和手机进行网络诈骗、洗黑钱违法犯罪行为,做兼职误入歧途,由于涉世未深、社会经验缺乏,被他人利用实施了犯罪,人身危险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仅刷脸协助,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自愿退赃退赔、认罪悔罪,情节显著轻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林XX供述、被害人谢X、李X、赵X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林XX毕业证等。

法院认为,林XX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林XX不起诉。被不起诉人林XX自愿退缴的违法所得1230元予以上缴国库。


  • 2024-05
  • 被告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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