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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律师为其争取从宽处罚

  • 刑事辩护
  • (2024)豫0526刑初63号
刑事辩护
葛君凤律师 当前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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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当事人辩护争取了从宽处理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X,男,1971年生,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内黄县,系河南某某婚介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1年8月16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 2023年7月15 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3年8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葛君凤,河南XX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刑诉(202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X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4年1月2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3月6日、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X及其辩护人葛君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在我国明确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的情况下,为获取利益,被告人曹X自 2018 年开始从事介绍跨国婚姻,并于2019 年6月4日成立河南某某婚介服务有限公司,专门从事介绍涉外婚业务。曹X以介绍与越南女子结婚为由,收取单身男青年十四至十八万元不等介绍费,并通过中介以出境旅游等虚假事由,为前往越南相亲的男青年办理旅游签证或商务签证,之后曹X带领男青年到越南联系当地媒人进行相亲。经查,2018年4月至2023年6月,曹X共组织甲1、乙2、丙3等 15 名男青年以旅游、商务活动名义出境前往越南相亲。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X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X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但同时辩称: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其没有收费,第十起薛X某只给了5万元,还有13 万元没给;其以前对法律认识不足,现在认识到错了,以后不会再犯了。

辩护人辩称:曹X成立的河南某某婚介服务有限公司是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合法机构,在香港也进行了注册;曹X没有组织他人骗领证照;越南也没有禁止外国人入境相亲;出境相亲不具有非法性,组织他人出境相亲也不具有刑事可罚性;以旅游事由掩盖相亲事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组织出境相亲的危害程度也未达到刑法规定的严重程度;以旅游的名义办理出入境证件去越南相亲的行为,不是“使用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出入国境的行为”。曹X行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较小。请求对曹X从轻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在我国明确规定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曹X自 2018 年开始从事介绍涉外婚姻,并于2019年6月4日在内黄县成立河南某某婚介服务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从事介绍涉外婚姻业务。曹X以介绍与越南女子结婚为由,收取单身男青年十一万元至十八万元不等的“服务费”服务费包括出国人员的签证费用来回机票、在国外的正常吃住费用、办理结婚证所需证件的费用女方的彩礼、在女方举办婚礼的费用),指示相亲男青年以旅游为名申办护照,然后通过中介以出境旅游、商务活动等虚假事由,为前往越南相亲的男青年办理旅游签证或商务签证,并嘱相亲男青年遇边检人员查验时以编造的理由应对。之后曹X带领男青年到越南联系当地媒人进行相亲。由于曹X频繁出入境,引起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注意,加之吴XX所娶越南女逃跑而进行控告,本案案发。案发后在法院审理阶段,被告人曹X家人为其退缴非法所得 11.7万元,并预缴罚金3万元;其家人补偿了吴XX2万元,取得了吴XX家人的谅解。

经查,2018年4月至2023年6月,曹X共组织甲1、乙2、丙3等 15 名男青年以旅游、商务活动名义出境前往越南相亲,具体如下:

1、2018 年4月 10 日,被告人曹X通过“阿龙”(身份不明)为甲1办理了旅游签证后,带领甲1找到越南相亲。到越南后通过“阿龙”安排相亲事宜,后甲1找与越南籍女子林XX相亲成功并返回中国办理了结婚手续。

2、2019年3月 22 日,被告人曹X、冯XX通过沈XX(另案处理)介绍的中介为乙2办理了旅游签证后,带领乙2到越南相亲。乙2因相亲一事共二次出境前往越南,均由曹X为其代办旅游签证。后乙2与越南籍女子 VOTHI HONGMAI 相亲成功并于 2019年5月21日在中国登记结婚。2019年12月,该越南籍女子VOTHIHONGMAI 逃跑。乙2为娶越南妻子共支付介绍费等相关费用20.5 万元。

3、2019 年7月,王1、王2(二人均另案处理)将丙3介绍给曹X,2019年7月6日,被告人曹X通过中介为丙3办理了旅游签证后,曹X、王3、王4带领丙3到越南相亲。到越南后曹X通过沈XX安排相亲事宜,后丙3与越南籍女子 TXX(中文译名:张X)相亲成功并于2019年9月6日在中国登记结婚。曹X共收取丙3【15万元介绍费】。

4、2019 年 12 月3日,被告人曹X通过中介为安X(通过王1、王2介绍)、冯X、潘X三人办理旅游签证后,曹X、王1、王2带领三人到越南相亲。到越南后通过沈XX、“小翠”、“阿X”安排相亲事宜,其中冯X因相亲一事共二次出境前往越南,均通过曹X办理旅游签证。后潘X与越南籍女子 NXX(中文译名:阮X)相亲成功,并于 2019年 12月 31 日在中国登记结婚;冯X与越南籍女子TXX(中文译名:张X)于2020年2月10日在越南登记结婚;安XX与越南籍女子 LXX(中文译名:黎X)于2020年4月 23 日在中国登记结婚。曹X、王1、王2收取安X某14万元介绍费,曹X收取冯X、潘X各 15 万元介绍费

5、2021年1月7日,被告人曹X通过中介为王XX办理商务签证后,安排王XX前往越南相亲。王XX到越南后,曹X和“阿X”联系安排相亲事宜,后王XX与越南籍女子TXX YNH CAMXUAN(中文译名:陈X)相亲成功,并于2021年3月18日在越南登记结婚。曹X共收取王XX14万元介绍费。

6、2023 年1月 20 日,被告人曹X通过中介为李X、刘X办理商务签证,为吴XX办理旅游签证后,带领三人到越南相亲曹X通过“阿X”为李X、刘X、吴XX安排相亲事宜。后刘X、吴XX因相亲又二次出境越南,均由曹X为其办理旅游签证或商务签证。后吴XX与越南籍女子 VO THITHU THAO(中文译名:武氏)于2023年3月10日在越南登记结婚,后该女自吴XX家中出走;李X与越南籍女子NXX(中文译名:阮X)于2023年3月13日在越南登记结婚,同年9月8日该女逃跑;刘X与越南籍女子VO THI THU LU YEN(中文译名:武氏)2023年8月1日在中国登记结婚。曹X收取李X、刘X、吴XX各 18 万元介绍费。

7、2023 年2月26 日,被告人曹X通过中介为徐XX办理商务签证后带领徐XX前往越南,为徐XX及其越南女友PXX(中文译名:范氏)办理结婚及回国手续事宜,院胜收取徐XX11 万元费用。

8、2023 年4月 20 日,被告人曹X通过中介为张XX办理旅游签证后,带领张XX前往越南,到越南后通过“小翠”安排相亲事宜。张XX因相亲共四次出境越南,均由曹X为其代办旅游签证。后张XX与越南籍女子NXX(中文译名:阮X花)相亲成功,并于2023年7月4日在越南登记结婚。曹X共收取张XX18 万元介绍费,

9、2023年5月5日,被告人曹X通过中介为肖XX办理旅游签证后,带领肖XX前往越南。到越南后通过“阿X”安排相亲事宜,后肖XX与越南籍女子 TXX(中文译名:陈X)相亲成功,并于2023年6月19日在中国登记结婚。曹X共收取肖XX18 万元介绍费。

10、2023年6月18日,被告人曹X通过中介为薛X某办理旅游签证后,安排薛X某和李X、刘X一起到越南相亲。曹X到越南后通过“阿X”安排薛X某相亲事宜,后薛X某与一越南籍女子相亲成功并在越南提交结婚申请。曹X与薛X某签署了服务费为 18 万元的“婚姻服务协议”,实际收取了5万元,剩余 13 万元因本案案发尚未收取。

11、2023年6月23 日,被告人曹X通过中介为王X办理旅游签证后,带领王X前往越南。到越南后通过“阿X”安排相亲事宜,后王X与越南籍女子 NXX 相亲成功,并在越南提交结婚申请。曹X实际收取王X13 万元介绍费。

上述事实,有经过开庭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曹X的供述和辩解:我之前在广西待过,曾去过越南,在越南认识了几个中国人。后来在老家说现在农村男孩找不到媳妇,我就提出介绍越南媳妇的想法。我和越南的朋友联系,又在网上查和打听询问,就知道这里面的流程了。我先是知道谁家有找越南媳妇的要求,就开始沟通联系,和对方签订一份“婚姻服务协议”。签订协议后,我会收取5万元的定金,然后我让准备相亲的男青年去办理护照,然后让男青年写一个单身证明到公证处公证。具体如何办、到哪里办,我会给相亲男青年讲清楚。单身公证书给我后,我找人代办双认证业务,即通过外交部领事司和越南驻中国领事馆对男青年的单身证明盖章进行双认证。同时,我也找人为男青年代办签证,有一个月的旅游签证,也有三个月的商务签证。等双认证和签证都办完后,我就开始给男青年定机票去越南相亲。我带着男青年坐飞机往越南,转机去国际机场的时候需要向工作人员出示护照和签证,核验合格后,我就带男青年坐飞机到越南。到越南后我负责找地方住,然后联系当地的媒婆,之后带男青年去相亲。相亲双方满意后,媒婆带越南女孩去办理护照、单身证明,办好后和男青年-同到中国驻越南领事馆申请报备,报备后婚前检查,之后将检查合格报告送到领事馆。-般在申请30天后领事馆会通知双方到领事馆签订自愿结婚承诺书,之后就可以办理结婚证了。在这中间,如果一方不同意,我就领着男青年去相亲下一家。在办结婚证前,男青年需要再给我 13 万元,我将-部分当做彩礼给女孩家里有的需要男方给女方购买三金、衣服等,都是男方自己买。结证在越南、中国都能办。在越南办结婚证更好,在越南办理结婚证后越南女孩再办中国签证能办理五年的探亲签证。如果没在越南办结婚证,越南女孩来中国办理的签证是旅游签证,在中国结婚后还需要回越南重新办理五年探亲签证。越南女孩的中国签证是最后办理的,办好后就坐飞机回国了。回国后24小时到当地派出所备案,之后到出入境办理居住证。

我介绍成功一名男青年去越南相亲的价格一般都是 18 万元,从中赚2万元左右。我去越南申请签证的事由是旅游,签证是旅游签证。

曹X还供述了为十五名男青年介绍越南女孩的经过、收费情况以及自己和相亲男青年办理签证、出入境的具体经过。

在成立婚介公司之前,我带过王XX的儿子和冯X某的表弟去越南,这两个我没有赚取费用,只是帮助联系“阿龙”和沈XX办理签证,告知两个男青年办理护照,然后领着他们去越南了。

.相亲男青年甲1、丙3、冯X某、潘X、王XX、李X、刘X、吴XX、徐XX、等人的证言:相亲男青年分别证明了曹X为其介绍越南女孩的具体经过以及办理护照、签证的经过和交费情况和出入境情况;护照申请事项是旅游或商务,签证办的是旅游签证或商务签证,实际是为了相亲;曹X还嘱咐相亲男青年遇边检人员查验时说是旅游或商务,不让说是相亲的。

吴XX还证明:我听我媳妇武氏说她父母收了3万元左右彩礼。他来中国XX跟我提了三次离婚。当时跟我回国时是曹X哄着她来的,来中国的时候曹X还提醒我说她不愿意。

3.徐父的证言:其证明了其子徐XX通过潘X的越南媳妇介绍,已经和越南女孩聊了几个月,但不知道如何办手续,就给了曹X11万元办理各种手续;签证是曹X办的商务签证,实际是为了把越南媳妇领回家。

4.冯父的证言:其证明了向曹X交费让其为儿子冯X某介绍越南媳妇的经过;曹X指导其子申请办理护照、替其子办理签证,去越南的目的就是去娶媳妇;有人问我儿子的越南媳妇是怎么娶的,我就把他介绍给了曹X,介绍了肖XX、吴XX给曹X。

5.王父的证言:其交给曹X18 万元让给儿子介绍越南媳妇,另外曹X还给其要了2.7万元,其中1.7万元是三金钱;曹X指导其及儿子办理护照以及签证,还有其他一些证件,办理签证时其儿子没有去,是曹X帮着办的商务签证,办护照时向出入境说的是去外国旅游,实际是去相亲。越南媳妇带回国内三个月左右就想跑了,她说是被曹X和越南那边的媒人骗过来的,曹X给她说我儿子是在丰XX厂上班,月收入数千万越南盾。听曹X这么说她才愿意来中国跟我儿子结婚,到中国后发现曹X说的话都是骗人的;我说娶她花了20多万元人民币,她说她和她的家人就见到五千万越南盾(合人民币1万多元)。女的不想过了,对男方影响很大,不但损失了大量钱财,还造成男方家庭生活的困难,还造成心理伤害,以后再找也不好找媳妇了。

6.白道口派出所情况说明:2023年9月8日,王XX报警称其越南妻子阮X走了。后民警通过翻译陈X与阮X电话聊天,阮X作如下陈述:我被中介欺骗到中国,中介给我5000万越南盾的彩礼,告诉我这边老公是买卖车辆的,一个月好几万收入,我到中国什么都不用做,每个月都会给我钱打回越南,保证不会受欺负或被打。但是在这里我被老公打,所有证件被收走,我来的时候也不知道老公是个傻子。我在这儿的工资也被老公和他家人收走,也不让我和家人联系。只要他们同意我回越南,我收多少彩礼都会退给他们,我没有欺骗也不是骗婚。

7.乙2的姐夫陈XX的证言:乙2精神上有点问题,一直找不到媳妇。冯XX给乙2父亲说可以通过关系给乙2介绍-个越南媳妇,是通过曹X办理的。冯XX带着曹X来乙2家里。他娶的越南媳妇最后跑了,不要再问他了,怕他受到刺激。签证是旅游签证。

8.中间介绍人王1、王2的证言:证人分别证明了将男青年丙3、安X某介绍给曹X,曹X为其三人办理了旅游签证到越南相亲。成功之后,曹X两次每次分别给了王1、王2各八千多元。

9.办证代理人唐、覃的证言:证人分别证明了曹X委托其办理旅游签证或商务签证的经过以及收费情况;证明曹X没有向其说明办签证的真实目的是去越南相亲;签证种类中没有相亲这一项;出国后的活动应该与签证种类相符,被发现从事活动与签证种类不符会被处罚;

10.微信主体信息及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

11.辨认笔录、申领护照记录,申请表,外交部网站网页截图,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护照、签证、结婚证,婚姻服务协议,河南某某婚介服务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滑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等;

12.被告人曹X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非党员情况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退赃票据,预缴罚金票据等。

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X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相亲人员通过虚构前往越南旅游、商务活动的事实,隐瞒实质为相亲的真相,掩盖出入境的真实目的,骗取证件和边检机关核准,组织相亲人员非法出入国境,其行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曹X在第一次开庭时所辩称的“第一起、第二起不是其办理的签证”的辩解意见,经查,此两起签证虽不是曹X亲自办理,但是是其通过“阿龙”、沈XX办理,此事实不仅有曹X本人的供述,还有相关证人证言、书证予以证实,故曹X的该项辩解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曹X所辩称的“第一起、第二起没有收费”的辩解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因目前证据不足,并没有指控曹X在此两起中收费。

关于被告人曹X所辩称的“第十起薛X某只给了5万元,还有 13 万元没给”的辩解意见,经查,薛X某证明与曹X签暑了18万元的“婚姻服务协议”,先给了曹X5万元,剩余 13 万元还没有给。曹X的该项辩解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辩称的“曹X成立的河南某某婚介服务有限公司是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合法机构,在香港也进行了注册”的辩护意见,经查,某某婚介公司经工商登记注册属实,但其业务范围并不包括涉外婚姻介绍;在香港注册的公司,在大陆进行经营活动时,也应遵守大陆的法律法规。对任何机构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国家是明令禁止的。这种在极短的时间内相亲并结婚的婚姻,缺乏感情基础,其实质就是买卖和包办婚姻。一些非法中介,为谋取巨额介绍费,采取对男女双方实际情况欺瞒或夸大的方法,极力促成婚姻以便从中收费,造成一方特别是越南女方一旦发现被骗后,即提出离婚或离家出走,最终使男方人财两空,造成了极大的社会隐患。在本案中就有这种情况的发生。

关于辩护人所辩称的“越南没有禁止外国人入境相亲;出境相亲不具有非法性,组织他人出境相亲也不具有刑事可罚性;以旅游事由掩盖相亲事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辩护意见筌证等证件交部网站以及办证代理人证明,赴越南签证没有相亲签证的种类,持证人不得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如果当事人能够以相亲为名取得越南合法批文及签证,其也不会编造谎言并支付钱款去骗取旅游或商务签证。个人不以营利为目的介绍涉外婚姻或个人经亲朋好友介绍出境相亲不具有非法性,但在申领相关护照、批文、签证等证件时,也应如实申报。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其本身就是非法的。非法的介绍行为在达不到非法经营罪的情况下虽不具有刑事可罚性,但出入国境是为了营利性的非法涉外婚姻介绍,其本人并指示他人在申领护照、批文、签证、接受边检询问时,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扰乱了正常的出入境管理秩序,且次数和人数众多,就具有了刑事可罚性。

关于辩护人所辩称的“曹X没有组织他人骗领证照;以旅游的名义办理出入境证件去越南相亲的行为,不是使用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的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曹X本人并指示他人骗领证照的事实,不仅有其本人的供述,而且有相亲男青年以及其他相关证人的证明,还有申领证照时的申请表、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辩护人的该项辩解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曹X定罪量刑的问题。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人数众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骗取出境证件罪: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人数众多;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第二条第二款:出境证件包括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第八条: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曹X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且组织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单按条款和次数、人数计算,对其应按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定罪,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幅度内量刑。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的持续深化,近年来,妨害国边境管理案件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特点。相关行为的目的、行为的方式、行为的频次以及对国边境管理秩序的妨害程度均存在定的差异。实践中,相关案件的处理尺度不尽一致,法律政策尺度亟需进一步规范。针对妨害国边境管理案件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多部门共同出台了相关意见。对于持证型偷越国边境,将刑事规制的对象限定于组织行为。对于持证人员本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出入境核准的行为,由于违法程度以及对国边境管理秩序的妨害程度,与无证或者使用假证的情形存在差异,基于罪责刑相适用原则的要求,不能当然适用《解释》的规定。对于组织持证人员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在社会危害程度上存在明显的个案差异。有的组织出入境非法劳务,有的组织出入境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犯罪,宜区分情况,依法处理。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组织者前科情况、行为手段、组织人数和次数、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目的等情节,依法妥当处理。

在本案中,被组织的男青年偷越国边境的目的是为了相亲娶妻,而不是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虽然其所持证件系骗取的,但与持假证或无证偷越国边境在危害程度上有着很大的区别。被告人曹X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且组织人数众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家人为其退缴了非法所得并预缴了罚金,具有从宽处罚的情节。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其裁量刑罚时,依法妥当处理。

为维护国边境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X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7月15 日起至2026年7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


  • 2024-08-09
  •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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