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省大关*人民法*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624民初23号
原告:代X,女,住大关*高XX。
原告:雷X,男,住大关*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XX,云*XX律师,特别*权。
被告:某县人民医院
住所地:大关*翠华XX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
法*代理人:安X,系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某县人民医院医务科工作人员,特别*权。
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受理申*人代X、雷X与某县人民医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议效力一案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
经*查**,2021年11月20日,代X因腹痛至某县人民医院就诊,当日20时50分许,娩出一无生命体征的男婴,新生儿出生时*呼吸、无心率。双**此发生争议,经*定,某县人民医院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2022年2月25日,双**事人共同请求大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会调解**成*致意见:
某县人民医院于2022年3月15日一次性赔偿代X、雷X150000元,在某县人民医院支*该笔款项*,代X、雷X不得就此次事故向*县人民医院请求任**偿,也不得再因此事通*任***影响某县人民医院正常**活动。
本院经*查*为,申*人达成*调解*议,符*司**认调解*议的法*条件。
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人代X、雷X与申*人某县人民医院于2022年2月25日达成*大卫*解*【2022】第2号调解*议有*。
当事人应*按照调解*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履行的,对方*事人可以向*民法*申*执行。
审判员周*洪
二○二二年*月二十五日
法*助理陈X
书记员陈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