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1年8月,原被告商议合伙经营美容店,并加盟了一家美容服务公司向其采购物资用于经营。一年后,原告退出经营,被告独自经营半年后,因疫情等市场环境影响,经营不善,也选择了闭店。随后原被告就经营期间的费用产生纠纷,原告向法院起诉。
办案结果:经双方开庭举证辩论后,原告撤诉。
办案心得:本案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的合伙协议(约定),所以对于退伙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即便合伙事务终止或者一方要求中途退出,也应当依法对合伙事务进行清算,在未查明合伙经营的出资情况、收支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的前提下,任何一方都无权直接主张另一方返还出资(投资)款。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9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978条:“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21条第一款:“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