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民终35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住所地江*省南昌*西湖区子安XX。
法*代表人:刘XX,该**公**行董*。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甘*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甘*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七里河区XX,经*场所甘*省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南XX。
经*者:孙*弟,女,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省兰州市城关*。
上诉人XX**公**与被上诉人七里河区XX著作权**、侵权*纷一案,不服甘*省兰州市城关*人民法*(2021)甘0102民初19653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XX**公**2023年2月9日向*院提出撤回起诉、上诉申*。七里河区XX同意XX**公**回起诉。
本院认为,XX**公**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社会公*利*、他人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省兰州市城关*人民法*(2021)甘0102民初1965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XX**公**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XX**公**担,剩余169元*以退还。XX**公**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剩余338元*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裁定。
审 判 长 何 佳
审 判 员 张 茜
审 判 员 王*琦
二〇二三年*月九日
法*助理 李XX
书 记 员 窦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