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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纠纷
  • (2023)甘01民终4236号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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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甘*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1民终42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女,194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甘*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XX(系刘XX儿子),男,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XX,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址兰州市城关*。现住兰州市城关*。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X,甘*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甘*XX律师。
上诉人刘XX因与被上诉人陆XX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人民法*(以下简*一审法*)(2022)甘0102民初1464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一审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刘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判支*上诉人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买卖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双**房*过户时*存在赠予的意思表示。一审法*在无直接证据的情况*驳回上诉人诉请不符*法*规定,依法**撤销。1.上诉人作为案涉房*原所有**,在与被上诉人进行房*过户时,真实意思表示为买卖,进而双**2021年12月9日签订编号为2021转XXX的《存量房*卖合同》,并以该合同为基础材料办理了过户登记,被上诉人对买卖行为未表示异议,并缴纳了相**税,这足以说明***过户时*经*成*卖的合意,双**订的买卖合同合法**,被上诉人理应*照合同约定支*价款。但是一审法*无视买卖合同的合法**性,在无直接证据能*明**过户时*诉人与被上诉人是赠予关*的情况*,仅仅依据被上诉人的言词证据,就轻易*定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实属不当,有*法*规定及公**义。2.一审法*仅凭录音及证人证言,在无书面赠予合同或过户时*诉人明*赠予意思表示的情况*,就认定赠予关*实属错误。首先,被上诉人所提供的录音为上诉人一审起诉后*录,录音内容*上诉人并没有**表述案涉房*过户时*赠予。即便在录音中个别*话出现“给”等字句,也是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的母亲在案涉房*由单*分给上诉人时*身的一种安*,但是这并不表明*诉人一定要将房*赠予给被上诉人,而且时*多年,客观情况*经*生变化,不能*凭一个“给”字在不区分时*、真实想法*情况*武*的认定上诉人过户时*必须*赠予的意思表示。上诉人作为年*八旬的老人,在被上诉人录音存在诱导发问的情况*,其并不能*楚*知晓自己录音中所说“给”等字句所对应*法*后*,而且“给”字在现实语义中也仅仅表示交付的动作,并不产生赠予的意思表示。试想如现实说“给”就表示赠予,将产生严*的秩序混乱。其次,被上诉人方*人系被上诉人姐姐,与上诉人关*疏远,其自身也有**过户需要被上诉人配合,所以其所述内容*自身基于*客观因素的一种推测,并没有*观陈*上诉人是否在过户时**向*表示将房*赠予被上诉人。上诉人对证人证言并不认可,证人多年*未跟上诉人一起生活,其并不知晓上诉人的真实想法,仅是根据自己与被上诉人及上诉人之间的亲属关*就想当然的认为案涉房*属于*予。最后,一审法*认为通*录音及证人证言“均能*实涉案房*系刘XX赠予陆XX使用”,但是使用并不代表所有***用人,更不能*定在所有**动时*所有**一定具有*予的意思表示,将赠予使用推导为赠予所有*,既不符*法*逻辑也有*案件事实。
二、一审法*在事实认定部分存在严*错误,完全**事实,依法**撤销。
1.一审法*在判决书中认定,1996年*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致,由被上诉人出资以上诉人名义购买案涉房*。该认定完全*事实不符,案涉兰州市城关*拱星墩街道XX关**路**号房*系上诉人单*通*福利*房*式于1996年*与上诉人,房*所有**登记的所有**为上诉人本人,上诉人从*在分房**被上诉人进行过协商,房*也是因上诉人当时*在兰州,便让被上诉人代为交纳,不存在由被上诉人出资以上诉人名义购买案涉房*的情形。案涉房*为福利*房,本就是上诉人单*分与上诉人,何*协商*买一说,况*分房*今已过二十多年,被上诉人为何*迟不办理过户?实际情况*,上诉人取得案涉房*后,因被上诉人要结婚,无房**,上诉人便让被上诉人暂时**使用该房*。如依法*所述,被上诉人如果明*其以上诉人名义买房,为何*一审中答辩主张*得房*是通*上诉人赠予?
2.一审法*认定,“2021年12月初,为完成**赠与过户,刘XX与陆XX经*商,一致同意以买卖形式完成*与过户。”该认定无任**实与法*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签订过任**面的赠予协议,也没有***据表明**过户时,上诉人同意以买卖形式完成*与,该认定完全*法*基于*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母女关*的一种联想,并不能*观反应*户时*诉人真实想法。现实中,近亲属之间的买卖关*并不被法*禁止,如以买卖双**亲属关*就否定买卖合同的效力,有*法*规定。
三、一审法*适用法*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房*买卖合同并不存在虚假意思表示。
依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行为有*:(1)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行政法*的强*性规定,不违背公*良俗。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过户前签订的房*买卖合同系双**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等强*性规定,而且被上诉人作为具有*全*事行为能*的成**,其应*知晓签订买卖合同的后*,但是其并未提出异议。故双**房*买卖合同应*有*。但是一审法*通*上诉人曾**谓的“给”就推定过户是赠予,进而认为双**房*买卖是避税,没有*实的买卖意思表示。一审法*上述这些认定,没有*接的证据加以证实,均是基于*诉人与被上诉人亲属关*所做的推测,有*法*规定。假设上诉人曾**诺将房*给被上诉人,但是在办理过户前,双**新签订了买卖合同,达成*买卖的合意,此时,上诉人对于***赠予也已经*实上撤销。如法*认定双**为避税,存在虚假意思表示,应*按照法*规定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一审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赠予关*,双**订的房*买卖合同真实合法**,被上诉人应*按照约定支*房*,望二审法*依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陆XX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适当,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实与法*依据,应*法*以驳回。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并不存在买卖案涉房*的真实合意,双**订《存量房*卖合同》的行为系以买卖形式完成**赠与过户目的的手段*为。一审判决对该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适当,被答辩人的上诉理由不成*。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最大的区别*于,买卖合同是有*合同,标的物与货币给付互为对价。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人无偿给付财产,受赠人并不负担支*相**价的义务,答辩人陆XX与被答辩人刘XX签订的《存量房*卖合同》正是如此。首先,从*容*讲,双**订的合同过于**,不符*一般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征。该合同除房*状况、价格条款为办理过户时*作人员机打填写外,其余*款均为简**通*条款,而对主要条款即价款的支*时*及支*方*均未作约定,合同落款签名处更是空*。同时,20万**同价款亦明*低于*常*价。并且,合同所涉房*自1996年*发商*付起至今一直由陆XX实际居*使用,产权*更登记后*存在房*交付问题,而双**订的合同第三条却约定:“双**意于2021年12月09日由甲方*上述存量房*式交付给乙方。”,同时*六条又对产权*移过户期限做了约定。前述合同条款,亦不符*双**易*背景*件。其次,从*行上讲,合同签订的事前、事中及事后,刘XX至本次诉讼前从*向*XX主张*合同款项,陆XX亦不曾**XX支*过合同款项,此亦不符*一般房*买卖合同的履行特征。由此可见,该合同的签订并不以出售房*以获取对价为目的,而是以过户为主要目的。且根据现行不动产过户相**策,房*买卖与房*赠与的税率不同,房*买卖需缴纳的税款低于**赠与需缴纳的税款。根据成*法*,选择以买卖形式完成*与过户符*正常*辑。同时,日常*活中亦不乏亲人之间以房*买卖的形式实施**赠与的实例。2.一审时*辩人提交的证据合法**,且足以证明*涉房*系刘XX赠与陆XX的事实,一审判决对房*赠与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原审庭审时,答辩人提交了其与刘XX的通*录音及证人陆XX与刘XX的通*录音,同时*有*人陆XX的现场证言。前述证据足以证明*涉房*系刘XX赠与陆XX的事实。而答辩人陆XX与被答辩人刘XX的通*录音形成****订《存量房*卖合同》一周(2021年12月15日)内,并非被答辩人所述诉讼中形成。录音中刘XX多次用到的“给”字前后,均有**印*其含义为“赠与”的完整表达。如:录音26′8″内容:“我(刘XX)不能*么做啊,我的东*我给谁,给就给了,给孩子了,我怎么能*你卖了呢?”;录音26′43″内容:“我(刘XX)给你了,我不能*你卖啊!”;录音27′05″内容:“这个“卖”字我不愿意卖,就是给你给”;再如录音31′49″内容:“我们就去把字变一下,不是“买卖”,而是给你的呀!.....”。在这段*达两个多小时*录音中,被答辩人思维清晰,表达流利,且多次主动引出话题,根本不存在被答辩人上诉状中所述诱导发问及主观推断“给”为“赠与”的情形。被答辩人的该项*诉理由亦不成*。同时,证人陆XX不仅是答辩人陆XX的姐姐,更是被答辩人刘XX的亲生女儿,若论亲疏关*,陆XX与刘XX*更为亲近,其证言应*予以采信。房*过户前,系刘XX让陆XX通*陆XX其要将房*产权*户给陆XX。2021年12月9日房*过户时,刘XX亦是在陆XX陪同下到达东*不动产交易*心,交易*毕**陆XX陪同离开。可见,无论从*实角度还是常*角度来看,刘XX与陆XX关*无疑更为亲密。故被答辩人关**人陆XX与答辩人陆XX关*更为亲密、其证言不足为信的上诉理由,亦不成*。3.根据证人陆XX与刘XX的通*录音可知,被答辩人刘XX起诉答辩人陆XX的真实意图并非索*房*,而系逼迫陆XX签放弃继承其父亲遗产(旧大路*电台家*院两套房*)的声明*。其行为不仅是恶意起诉伤害母女情分,更是浪费***源,望法*能*加以规劝。
刘XX向*审法*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告支*购房*人民币20万*,违约金124800元,以上款项*计324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认定事实:原告刘XX与被告陆XX系母女关*,案涉兰州市城关*拱星墩街道XX关**路**号房*原系刘XX单*福利*质的房*房,1996年*XX与陆XX协商*致,由陆XX出资以刘XX名义购买案涉房*,后*XX先后*出资4万***XX单*现金*纳,同年**交付后,由陆XX实际居*使用至今。
2021年12月初,为完成**赠与过户,刘XX与陆XX经*商,一致同意以买卖形式完成*与过户。故双**2021年12月9日签订了《存量房*卖合同》,同日陆XX缴纳了房*过户契税,12月10日双**理了产权*户登记手续。
一审法*认为,民事主体从*民事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刘XX与陆XX系母女关*,陆XX自1996年*有*用案涉兰州市城关*拱星墩街道XX关**路**号房*至今,且庭审中,亦有****录音及证人证言,均能*实涉案房*系刘XX赠予陆XX使用,故本院对陆XX主张*案房*系刘XX赠予而非买卖的答辩意见予以采信。《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行为有*:(1)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行政法*的强*性规定,不违背公*良俗;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行为无效。本案原告刘XX虽与被告陆XX签订了《存量房*卖合同》,但是双**有*际履行该合同的任**愿和*为,双**订该合同的目的就是通*以房*产买卖的方*将涉案房*以较低税率过户至被告陆XX名下。赠与合同房*过户与房*产买卖过户,国**定的税率不同,房*产买卖过户,购房*需缴纳的税款略低,故本院认为双**订的《存量房*卖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原告依据双**订的《存量房*卖合同》主张*告支*购房*及违约金*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七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XX的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半收取3086元,由原告刘XX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向*院提交如下证据:XXX银行的收款收据,2.公**房*契税完税证明,3.住房*整分配通*书。拟证明*涉房*是1993年XX银行分配给上诉人的,与被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说的交款与事实有*入,双**没有*1996年*商*致,仅仅是因为被上诉人结婚无房**,才暂时*房*提供给被上诉人居*。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无异议,证明*的不认可。收据上的金*与上诉人法*陈*的不一致,收据发生时*是2001年,2005年*本案一审诉讼前产生的,上诉人一审并未提交,证据由本人保管*不存在不能*示,二审不应*取。本院经*查*为,被上诉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查*,1.二审中,上诉人自认,当时*交房*及交纳税费**上诉人交纳了30000元,上诉人以贷款的方*交纳了10000元,被上诉人对30000元*其交纳无异议,但该10000元*议称,该款项*以上诉人名义贷款交纳,但是其每月向*诉人支*500元*还的贷款,对该事实,上诉人予以认可,故对于*交的40000元*项,一审法*认定由被上诉人出资并无不当。2.案涉房*过户时,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其老公**姐陆XX均在场,经*院庭后*问陆XX,陆XX陈*说,上诉人以赠与方*给被上诉人过户的,只是当时*买卖方*过户可以少交税款。3.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录音证据中,上诉人说“我的东*给孩子了,给就给了,为何*买呢?”对于*话语,上诉人无异议。4.上诉人称,案涉房*是以买卖方*出售给被上诉人的,除提交了兰州市存量房*卖合同外,再无提交任**据来证明*卖的事实。5.一审法*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086元,但在处理案件受理费**写为3068元,本院纠正为3086元。除此之外,二审查**其他事实与一审查**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是,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购房*及违约金**事实及法*依据。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供证据。本案中,上诉人称,案涉房*是以买卖形式过户给被上诉人的,只提交了兰州市存量房*卖合同,再未提交其他有**卖案涉房*双**成*意的证据,反观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说明*涉房*就是上诉人以赠与的方*过户给被上诉人的。因此,双**间并不存在买卖案涉房*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上诉人主张*上诉人支*购房*及违约金*乏事实基础,一审法*判决驳回其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刘XX的上诉请求不能**,应*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应*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6元,由上诉人刘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马XX
审 判 员 石XX
审 判 员 张*枫
二〇二三年*月二十一日
法*助理 熊*杰
书 记 员 孙XX


  • 2024-11-20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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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治国律师,甘肃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兰州市律协理事。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于2002年开始执业,同时也是甘肃政法大学外聘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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