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机关***济宁*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X,男,汉族,1999年7月30日出生,公*身份号码XXX,初中文*,住山**曲阜市,因涉嫌犯宣*恐怖主义罪,于2023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曲阜市看守所。
辩护人孔X,山*XX律师。
山**济宁*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X犯宣*恐怖主义罪一案,于2024年1月12日向*院提起公*,本院审查***日立案,依法*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公*。 被告人付X及其辩护人孔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济宁*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3月,被告人付X从*络上获取了三部恐怖主义视频,同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付X通*手机抖音、快手等APP以2元*20元*等的价格向*人兜售视 频,通*微信收款后,均向*买人转发了该视频,成*100余*, 获利1000余*。经*宁*公**网络警察支*审读,被告人付X兜售散发的三部视频均为暴*恐怖视频。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机关*庭出示了审读意见、电子数据 (含打印*)、电子数据检查*作记录、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 据材料。公*机关*为,被告人付XX*网盘、即时**等网络 应*服务多次向*人发送载有*怖主义的视频资料,其行为触犯 了《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规定,犯罪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应*以宣*恐怖主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 起公*,要求依法*处。被告人付X到案后*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基于*X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 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付X有*徒刑 一年*个月,罚金*千元。
被告人付X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名没有*议,对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予以认可。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付X归*后*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坦白;付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付X非法*利*小,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付X系初犯、偶犯;付X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付X有*赃的意愿。应*付X从*处罚。并提交了村委会证明*料,予以证实付X以前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经*理查**事实与指控的事实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立案手 续、线索**、抓获经*、办案说明*证据材料证实案件来源、 立案及被告人归*等情况;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实扣押 付X手机1部;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录证实从*X手机中提取了 3 部疑似暴*音视频,付X手机中存在抖音、快手、QQ、微信聊天记录及发送暴*视频等信息,并将数据提取存于*盘中;济宁*公**网络警察支*出具的审读意见证实从*X手机中提取的3部视频均为暴*恐怖视频;从*X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证实 付X通*QQ聊天软件100余*向*人发送视频,并通*微信收款1000余*;被告人付X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另有*告人付X户籍*明、电子数据储*介质等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均经*庭举证、质证,听取了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合法、真实、有*,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XX*网络多次向*人发送载有*怖主 义的视频资料,其行为构成**恐怖主义罪。公*机关*控的罪 名成*,予以支*。公*机关*付X的辩护人提出付X具有** 后*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等从*处罚情节 的意见成*,予以采纳。公*机关*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对 被告人付X的非法*得应*追缴。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 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X犯宣*恐怖主义罪,判处有*徒刑一年*个月,并处罚金*千元(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9月4日起 至2024年10月3日止,罚金*于*决生效后*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付X违法*得予以追缴,上缴国*;
三、随案移送的被告人付X蓝*荣*9X手机一部、优盘等, 按关*物证保管,保管*限届满,依法*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 院或者直接向***高*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 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