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交通*故责任*纷

  • 综合类型
  • (2022)冀0921民初1187号
交通事故
丁洪坤律师 在线
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316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原告王XX与被告赵XXXX、中路XXXX**股份有*公*XXXX**支**(以下简*中路XXXXXXXX**支**)机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XX、被告XXXX**股份有*公**县**支***委托诉讼代理人哈XX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XXXX经*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王XX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决被告保险**公**偿原告经*损失541188.56元,被告保险**公**予赔偿部分由被告赵XXXX赔偿;本案诉讼费*及鉴定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由:2021年5月30日6时45分,被告赵XX驾驶冀J8××××号车*307国*由西向**驶至纸房*路***停放在非机动车**内冯XX驾驶的冀JZ××××号车*部相*,造成**损坏,冀JZ××××号车*车*王XXXX受伤的交通*故,经*县交警大队认定,赵XXXX负此次事故的全*责任,冯XXXX无责任,经**告驾驶的冀J8××××号车*被告保险**公**有*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维护原告合法**,特向*民法*起诉,望依法*决。在诉讼过程*,原告变更诉讼标的为54xxxx.26元。

被告XXXX**有*公**县**支***称,赵XXXX车*在我司*保交强*请法*依法*实驾驶员是否有*驶证行驶证是否按期年*,以及是否有*强*约定的免赔事宜。此案件涉及两位伤者请法*为另一位伤者预留相**额,诉讼费*险**公**予承担。

被告赵XXXX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其诉讼请求,主要提交了如下证据:

1、道路*通*故认定书,证实2021年5月30日6时45分,被告赵XXXX驾驶机动车*原告发生交通*故,京仓先公**通XXXX大队认定被告赵XXXX负本次事故全*责任。

2、被告驾驶、行驶证、交强*保单*印*,证实被告赵XXXX具有***驾驶行驶资格,并为案涉车*在被告中路*险**公**有*强*,保险期间自2021年3月1日0时*至2022年2月28日24时*,故保险**公**子啊交强*限额内承担保险,不足部分由赵XXXX承担。

3、沧州市XXXX医院诊断证书一份、住院收费*据一份、门诊收费*据一份、费*清单*份,证实事故发生后*告被送至沧州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住院一天(后*院至沧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花*932元,住院花*3224.31元。

4、沧州市XXXX医结合医院诊断证明*一份、住院病例一份、住院收费*据一份、门诊收费*据四份,医疗证实原告转支*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后*院47天,住院收费83142.05元,门诊收费1789.8元(648+27.8+80+1034)。

5、医疗器具、药品、沧县XXXX医院住院收费*据发票各一张,证实原告购置医疗器具花*483元、药品220元。至沧县XXXX医院进行住院检查**2689.5元。

6、鉴定结论书,正式经x院x托鉴定,认定原告伤残等级为5级,误工期365日,护理期60日,营养*60日,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出院后*人护理,二次手术费1万**1万2千元。

7、鉴定费*票一张,证实原告花**定费3300元。

被告XXXX沧县**公**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称,对于*告方*证据保险**公**有*议,因其损失以超交强*限额我司*意在对另一伤员留存份额后*行赔偿。

被告赵XXXX庭前向**提交了赵XXXX庭前提交了王XXXX、崔XXXX医疗费*据六张。

被告XXXX沧县**公**被告赵XXXX提交的证据质证称,对于*XXXX的三张*,我司*为王XXXX与本次交通*故没有****,且认定书中未提及王XXXX对崔XXXX的三张*据没有*议。

原告对被告赵XXXX提交的证据质证称,我方*可保险**公**王XXXX的票据的质证意见。崔XXXX医药费*计600元**。据原告方*解*XXXX受伤仅为皮*擦伤。受伤不严*且至今没有**险**公**行过任***及主张**。我方*为不应*认为预料崔XXXX的份额。保险**公***足额向*方*偿。

对本案的事实和*据,本院认定如下:2021年5月30日6时45分,被告赵XXXX驾驶冀J8××××号车*307国*由西向**驶至岐银线(94公*+900米)纸房*路**销加油站东*时,与停放在非机动车**内冯XX驾驶的冀JZ××××号车*部相*,造成**损坏,冀JZ××××号小型普通*车*车*王XX、崔XX受伤的交通*故。2021年6月1日,沧县公**通XXXX大队作出第130XXXX2021xxxxx331号道路*通*故认定书,认定赵XXXX负此事故的全*责任,冯XX无责任。被告赵XX驾驶的冀J8××××号车*登记所有*为其本人,该车*被告XXXX沧县**公**有*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另查**故发生当日,原告被送至沧州市XXXX医院住院治疗1天,后*至河北省沧州XXXX结合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47天。2022年2月8日,经*告申*本xx托,沧县司**学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XXXX之伤残等级评定为五级;误工期365日,护理期60日,营养*60日;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出院后*人护理;二次手术费*壹万**壹万*仟元*者以临床实际发生的费*为准。事故发生后,被告赵XXXX为原告垫付27xxx元*疗费。

河北省2021年*交通*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准为:农、林、牧、渔业职工年**工资33960元、居*服务、修理和*他服务业职工年**工资为44383元、城镇居*人均消费*支*23167元。河北省XX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39791元。

原告的各项*失为:

1、医疗费*8xxxx.16元,有*告提交的沧州市XXXX医院、沧州XXXX结合医院出具的病例、诊断证明、医疗费*据、用药明*以及沧县医院的门诊收费*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购药、医疗器具、沧县XXXX医院住院费*,但未提交相**病历资料或者与交通*故损害有**医嘱,对该部分损失主张*予支*。

2、二次手术费1xxxx元,根据上述鉴定意见,原告的后*治疗费*院酌情确定为11000元,该损失为经*定必然发生的费*,原告可与医疗费*并获得赔偿,本院予以认定。

3、住院伙食补助费2350元,原告共住院47天,其住院伙食补助费*照每天50元*标准计*为2350元。

4、营养*1200元,根据上述鉴定意见,本院酌情确定原告的营养*限为60天、标准为每天20元,以此计*,原告的营养**1200元。

5、护理费13010元,根据上述鉴定意见,确定护理期60天,原告的二人护理期限为47天、一人护理期限为13天,护理人员的收入按照上述河北省XX居*服务、修理和*他服务业职工年**工资44383元*准计*为13010元。

6、伤残赔偿金3xxxx.6元,原告于1957年2月16日出生,其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系数为60%,按照河北省XX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39791元*赔偿标准,根据上述伤残系数和*偿标准计*16年,原告的残疾赔偿金*3xxxx.6元。

7、精神抚慰金3xxx元,原告的损伤较重,其伤残等级为五级,给其带来一定的精神痛苦,原告主张*神抚慰金3xxx元*为合理,本院予以认定。

8、交通*940元,原告住院47天,本院酌情确定交通*940元。

9、鉴定费*3300元,鉴定费*为确定原告的相**失而支*的合理费*,本院予以认定。

原告主张*工费*失,因原告于1957年x月xx日出生,已超过法*退休年*,且原告未提交确有**收入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该项*张*予支*。

以上共计,原告的损失为5xxx.76元。

本院认为,公*的生命健康*法*保护。投保交强*的机动车*生交通*故造成*害的,应*先由保险**公**交强*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赔偿限额的损失,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程*予以赔偿。在本案中,被告赵XXXX驾驶的冀J8××××小型轿车*为被保险机动车*被告中XX**公**保有*强*,故被告中XX**公**交强*的赔偿限额内对原告负有*偿义务。交强*的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负责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损失,原告在此赔偿限额内的损失有*疗费89088.16元、二次手术费1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50元、营养*1200元,共计103638.16元,故被告XXXX沧县**公**交强*的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8000元。交强*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负责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神损害抚慰金*损失,原告在此赔偿限额内的损失有*理费13010元、残疾赔偿金3xxx.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xxx元、交通*940元、鉴定费3300元,共计4xxxx.6元,故被告XXXX沧县**公***交强*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xxx元。综上,被告XXXX沧县**公***交强*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xxxx元。

因被告赵XXXX负此事故的全*责任,冯XXXX无责任,本院确定被告赵XXXX应*担原告的其余*分损失。原告的其余*分损失为3xxxx.76元,被告赵XXXX为原告垫付医疗费2xxx元,扣除该垫付费*,故被告赵XXXX应*偿原告307881.76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被告XXXX沧县**公**不应*担本案诉讼费,因根据当事人胜诉败诉情况*定诉讼费*负担是人民法*的司***不应*保险合同的限制,故对上述诉讼主张*院不予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七十六条,《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X**股份有*公**县**支***交强*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XXXX19xxxx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赵XX赔偿原告王XXXX30xxx.76元。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4629.47元,由被告XXXX**股份有*公**县**支***担1679元,由被告赵XXXX负担2611元,由原告王XXXX负担339.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扫描下方*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州市中级人民法*。

               
                       

  • 2022-05-25
  • 最高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丁洪坤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丁洪坤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317
丁洪坤律师
11309202****6946 执业认证
  • 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交通事故 合同事务 债权债务
  •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泰和财富壹号C区二楼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
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法学学士学位,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广受当事人的好评。在从事的法律工作中,涉及范围包括合同纠纷、债...
  • 180 3177 1801
保存到相册